
(1).捉拿。《后汉书·方术传下·刘根》:“太守 史祈 以 根 为妖妄,乃收执诣郡。”《陈书·毛喜传》:“ 子高 谋反,即欲收执,何为更如是邪?”
(2).收存。 元 秦简夫 《东堂老》楔子:“这张文书,请居士收执者。”《三国演义》第一○五回:“既丞相有戒约,长史可收执。” 伍修权 《随访莫斯科及中苏关系初记》:“正式文本只印二份,将分别交两国政府收执。”
“收执”是一个具有特定法律和文书意义的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
作为名词:指代一种书面凭证
作为动词:指接收并持有凭证的行为
“收执”一词,名词义指证明接收行为的书面凭证本身,动词义指接收并持有该凭证的行为。其核心在于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和证明交付与接收的事实,具有重要的凭据作用,常见于法律、行政和商业领域。
权威参考来源说明: 由于本次搜索未能获取到可直接引用的在线词典网页链接,以下解释主要依据汉语词汇的通用定义及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出版)等权威辞书中对“收执”一词的释义进行综合阐述。其法律文书凭证的含义在司法实践和行政管理中被广泛认可和应用。待有可验证的权威在线词典链接时,可补充引用。
“收执”是一个多义词,其含义需结合语境理解,主要包含以下两类解释:
接收并留存凭证
指收到文件、信件或物品后,给予对方书面回执以确认接收。现代常见于公文、法律文书或财务往来中,例如:
捉拿、逮捕(古义)
古代文献中多指拘捕或擒拿,如《后汉书》记载“太守史祈以根为妖妄,乃收执诣郡”。此用法现代已较少见。
法语翻译中,“收执”对应“recevoir et préserver”(接收并保存)或“preuve”(凭证),进一步印证其现代核心含义。
建议结合具体上下文判断词义,现代使用中通常指接收后的书面确认或留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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