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称省治或府治所在之县。亦指该县的知县。《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二六回:“谁知这一天没有查着,这一夜藩库里又失了一千银子。藩臺大怒,又传了首县去,立限严比。”《文明小史》第一回:“知府忙叫传首县,原来首县正从府里伺候武考,参堂以后,没有他的事情,便即打道回衙。”
“首县”是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的行政地理概念,主要在中国清代地方行政制度中使用。其核心含义如下:
核心定义与历史背景
“首县”特指清代省会所在地的县,或府治所在地的县。在府一级行政区划中,首县因其治所与府治同城(即府城),故地位特殊,高于该府所辖的其他普通县份。其知县通常由资历较深或能力突出的官员担任,承担着协助知府管理府城事务、协调府属各县等额外职责。这反映了清代地方行政体系中“附郭县”的特殊性。来源参考:台湾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对“首县”的定义(台湾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及《汉语大词典》相关条目。
行政地位与职能特点
首县知县除管理本县常规的刑名、钱粮、治安等事务外,还需负责府城(即省城或府城)的诸多公共事务,如治安维护、城防、驿站、贡院管理、上级官员接待等。因其驻地与知府同城,首县知县往往成为知府的重要助手,有时甚至代行部分府级职能,权力和事务繁剧程度远超普通知县,故有“首邑繁剧”之说。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清代对省会、府城核心区域治理的重视。来源参考:《清史稿·职官志三》关于府、县职责的记载及地方行政制度研究(如《清代地方行政制度研究》等著作)。
实例佐证
以江苏省为例,江宁府(府治在今南京)的首县是上元县和江宁县(两县同城分治,均为首县)。又如浙江省杭州府,其首县为钱塘县和仁和县(同样同城分治)。这些首县在清代地方行政运作中扮演了关键角色。来源参考:清代地方志如《江宁府志》、《杭州府志》中关于府县建置沿革和职官的部分,以及历史地理研究(如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相关成果)。
“首县”是清代对位于省会或府治所在地、与知府同城而治的附郭县的特定称谓。它不仅是基层行政单位,更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治所与更高一级行政中心重合)而承担了额外的、重要的行政协调和城市管理职能,在清代地方治理结构中具有显著的重要性。
“首县”是古代中国行政区划中的特定概念,综合多个来源的信息,其核心含义及特点如下:
首县又称附郭县,指古代州、府治所所在地的县。这类县的县衙与上级州、府衙门同城,例如清代汝宁府的首县是汝阳县(今汝南县),府衙与县衙均设于此城。
以清代汝宁府为例,其下辖8县1州,府治设在汝阳县,因此汝阳县为首县,负责管理府城核心区域。
部分资料(如)提到首县有“首创、最早设立”的含义,但此说法未得到主流文献支持,可能为引申或误读。主流定义仍以行政治所为核心。
首县是古代地方行政体系中的重要节点,其知县需承担双重职责,既是基层管理者,又是上级衙门的协作者。这一制度反映了传统中国“城郭一体”的治理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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