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稱省治或府治所在之縣。亦指該縣的知縣。《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二六回:“誰知這一天沒有查着,這一夜藩庫裡又失了一千銀子。藩臺大怒,又傳了首縣去,立限嚴比。”《文明小史》第一回:“知府忙叫傳首縣,原來首縣正從府裡伺候武考,參堂以後,沒有他的事情,便即打道回衙。”
“首縣”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行政地理概念,主要在中國清代地方行政制度中使用。其核心含義如下:
核心定義與曆史背景
“首縣”特指清代省會所在地的縣,或府治所在地的縣。在府一級行政區劃中,首縣因其治所與府治同城(即府城),故地位特殊,高于該府所轄的其他普通縣份。其知縣通常由資曆較深或能力突出的官員擔任,承擔着協助知府管理府城事務、協調府屬各縣等額外職責。這反映了清代地方行政體系中“附郭縣”的特殊性。來源參考:台灣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對“首縣”的定義(台灣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及《漢語大詞典》相關條目。
行政地位與職能特點
首縣知縣除管理本縣常規的刑名、錢糧、治安等事務外,還需負責府城(即省城或府城)的諸多公共事務,如治安維護、城防、驿站、貢院管理、上級官員接待等。因其駐地與知府同城,首縣知縣往往成為知府的重要助手,有時甚至代行部分府級職能,權力和事務繁劇程度遠超普通知縣,故有“首邑繁劇”之說。這一制度設計體現了清代對省會、府城核心區域治理的重視。來源參考:《清史稿·職官志三》關于府、縣職責的記載及地方行政制度研究(如《清代地方行政制度研究》等著作)。
實例佐證
以江蘇省為例,江甯府(府治在今南京)的首縣是上元縣和江甯縣(兩縣同城分治,均為首縣)。又如浙江省杭州府,其首縣為錢塘縣和仁和縣(同樣同城分治)。這些首縣在清代地方行政運作中扮演了關鍵角色。來源參考:清代地方志如《江甯府志》、《杭州府志》中關于府縣建置沿革和職官的部分,以及曆史地理研究(如複旦大學曆史地理研究所相關成果)。
“首縣”是清代對位于省會或府治所在地、與知府同城而治的附郭縣的特定稱謂。它不僅是基層行政單位,更因其獨特的地理位置(治所與更高一級行政中心重合)而承擔了額外的、重要的行政協調和城市管理職能,在清代地方治理結構中具有顯著的重要性。
“首縣”是古代中國行政區劃中的特定概念,綜合多個來源的信息,其核心含義及特點如下:
首縣又稱附郭縣,指古代州、府治所所在地的縣。這類縣的縣衙與上級州、府衙門同城,例如清代汝甯府的首縣是汝陽縣(今汝南縣),府衙與縣衙均設于此城。
以清代汝甯府為例,其下轄8縣1州,府治設在汝陽縣,因此汝陽縣為首縣,負責管理府城核心區域。
部分資料(如)提到首縣有“首創、最早設立”的含義,但此說法未得到主流文獻支持,可能為引申或誤讀。主流定義仍以行政治所為核心。
首縣是古代地方行政體系中的重要節點,其知縣需承擔雙重職責,既是基層管理者,又是上級衙門的協作者。這一制度反映了傳統中國“城郭一體”的治理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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