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户主。 宋 苏轼 《应诏论四事状》:“十餘年间如捕寇盗,除催到四万六千餘贯外,餘欠八千二百餘贯,共二百八十二户,并是贫民下户,无所从出,与诡冒逃移不知头主及干繫均纳之人,连延至今,终不能足。”
“头主”是汉语中一个古旧且使用频率较低的复合名词,其含义需结合字源与历史语用分析。从构词法看,“头”指事物顶端或首领位置,“主”表示主导者或所有者,组合后多指向某类群体的核心管理者或事件的主要责任人。
根据《汉语大字典》对“头”的释义,“头”可引申为“首领、开端”,如“头目”“头领”等称谓均体现统领职能。而“主”在《说文解字》中释为“灯中火主”,后衍生出“主持”“主宰”等管理职能含义。二者组合形成的“头主”,在明清白话文献中多指契约关系中的甲方责任人,如清代契约文书常见“立约头主某某”的表述,特指契约发起方或主要责任人。
需要注意的是,“头主”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未被单独列为词条,其使用具有显著的时代局限性和语境特殊性。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方言大词典》记录,该词在闽南语等方言区仍保留“主要当事人”的引申用法,但使用范围较为狭窄。
“头主”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含义如下: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苏轼文集或《二刻拍案惊奇》相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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