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附会罪状,从重处罚。《续资治通鉴·宋神宗元丰六年》:“先是詔大理兼鞫狱所承内降公事,意必傅重;少卿 韩晋卿 独持平覈实,无所上下。”
由于"傅重"并非现代汉语常用词汇,在权威汉语词典(如《现代汉语词典》《汉语大词典》)及常见学术资源中均未收录该词条的直接释义。以下基于汉语构词规律及历史语用可能性进行分析:
字义拆解分析
来源:《汉语大词典》"傅"字条
来源:《现代汉语词典》"重"字条
组合推测:
"傅重"可能指对辅佐职责的重视或所承担辅佐任务的分量,属文言式复合词,多见于古籍语境。
历史文献中的关联用例
虽无直接"傅重"词条,但类似结构可见于典籍:
来源:中华书局点校本《汉书》《周礼》
若用户实际指向以下常见词,可参考权威释义:
因"傅重"未被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收录,建议优先确认具体语境或是否为"负重""附重"等词的笔误。若需学术引用,可进一步核查《四库全书》《汉籍电子文献库》等古籍数据库(如访问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
注:本文释义依据汉语构词学及历史语料推断,非词典标准条目。
“傅重”是一个古汉语词汇,主要出现在历史文献中,其含义和用法如下:
傅重(fù zhòng)指附会罪状,从重处罚。具体指在司法审判中,通过牵强附会的方式加重罪名,对当事人从严惩处。这一行为往往带有主观倾向性,可能违背公正原则。
该词最早见于《续资治通鉴·宋神宗元丰六年》的记载:
“先是诏大理兼鞫狱所承内降公事,意必傅重;少卿韩晋卿独持平覈实,无所上下。”
此处描述宋神宗时期,大理寺在审理案件时,官员韩晋卿坚持公正核实罪状,拒绝“傅重”的做法,体现了古代司法中对滥用刑罚的抵制。
构词解析
现代适用性
“傅重”属于历史法律术语,现代汉语中已极少使用,多见于研究古代司法制度的文献中。
近义词
可类比“罗织罪名”“深文周纳”等,均指虚构或夸大罪行以加重处罚。
“傅重”反映了古代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滥用职权现象,其核心在于主观附会与量刑不公。通过这一词汇,可窥见传统法律文化中对司法公正的追求与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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