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形體。《文子·九守》:“精神本乎天,骨骸根于地,精神入其門,骨骸反其根,我尚何存。” 明 唐順之 《瘗河壖枯骨志》:“古人之于骨骸嚴而别,亦不欲其混也。” 明 徐霖 《繡襦記·聞信增悲》:“枝柯碧翠多瀟灑,清高不染塵埃。散天香薰透骨骸,龍涎奚足稱哉。”
骨骸(gǔ hái)是漢語中表示人或動物死亡後遺留的骨骼組織的正式書面用語,具有以下核心含義與用法:
指人或動物死亡後,肌肉組織腐爛消失後留下的完整或零散的骨骼結構。強調骨骼作為軀體最後的物理存在形态。
例證:
《左傳·宣公十五年》載“析骸以爨”,描述極端困境下以屍骨為燃料,其中“骸”即指骨骼。
從“骨”部,《說文解字》釋為“胫骨也”,後引申為全身骨骼(《漢語大詞典》。
“骨”與“骸”同義複用,增強詞義明确性,屬漢語典型構詞法(《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指古代遺存或現代案件中需鑒定的骨骼,如《洗冤集錄》載“檢驗骸骨”之法(宋慈,1247年)。
象征生命消亡或曆史滄桑,如魯迅《野草》:“我向來是不憚以最壞的惡意,來推測中國人的,然而我還不料……竟會下劣兇殘到這地步,骸骨也不收斂。”
用于規範表述,如《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中“屍骨”即含骨骸之義。
“屍骨”側重連帶軟組織的遺體,“骨骸”特指腐化後的純骨骼(《現代漢語規範詞典》)。
“骸骨”為同義異序詞,古籍更常見(如《史記·項羽本紀》“餘骸骨歸”),現代漢語中“骨骸”使用頻率更高(北京大學CCL語料庫)。
權威參考來源:
“骨骸”是漢語中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詳細解析:
指人體或動物體的骨骼結構,即支撐軀體的骨質框架。該詞由“骨”(骨骼)和“骸”(屍骨)組成,強調完整的骨骼系統。如《文子·九守》中“骨骸根于地”即用此本義。
在道家文獻中常與“精神”對舉,如“精神本乎天,骨骸根于地”,體現古人認為肉體與靈魂分别源于天地二元的思想。明代唐順之《瘗河壖枯骨志》中的“骨骸嚴而别”則顯示古人對遺骸的敬重。
現代語境中可比喻事物的核心架構,如“企業的骨骸在于管理制度”。這種用法強調事物不可或缺的基礎性部分,類似生物學中骨骼對機體的支撐作用。
需注意“骸”正确讀音為hái(滬江詞典标注,漢典确認),部分新資料标注gāi屬于注音錯誤,應以權威詞典為準。
該詞兼具具體與抽象雙重表意功能,使用時需注意語境對詞義的限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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