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 犯獵 ”。
犯躐是漢語中一個較為罕用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單字本義和古典文獻用例中溯源。根據《漢語大詞典》對“犯”和“躐”的分别釋義:“犯”指觸犯、侵越,《禮記·檀弓》鄭玄注有“犯,侵官也”的訓解;“躐”本義為踐踏,《說文解字》釋作“躐,踐也”,引申為超越本分,如《宋史·李綱傳》載“躐取高位”。二字組合後,“犯躐”在語義上形成遞進式關聯,特指僭越禮制規範或職權範圍的行為,例如清代學者章學誠在《文史通義》中評史書體例時,曾用“犯躐班次”形容編年體史書記載的越序現象。
從構詞法分析,“犯躐”屬于同義複詞結構,符合古漢語中“侵”“越”“逾”等表示逾越義動詞的構詞規律。該詞在現代漢語中雖已罕用,但在研究古代典章制度、禮儀規範的學術領域仍具專業價值,如《中國禮儀制度研究》等專著中仍保留這一術語用以描述古代官員的越權行為。
“犯躐”是一個較為罕見的漢語詞彙,屬于古語用法,在現代漢語中幾乎不使用。其含義需要從單字拆解并結合古文語境理解:
“犯”:本義為觸犯、侵犯,如《左傳》中“犯而不校”指受到冒犯而不計較。引申為違反規則、僭越職權等行為。
“躐”:原指踐踏、跨越,如《禮記·學記》中“幼者聽而弗問,學不躐等也”,意為學習不可超越等級。後引申為越級、僭越。
組合義: “犯躐”可理解為雙重越界行為,既指觸犯規則,又指超越本分或等級。在古籍中可能用于描述官員僭越職權、違背禮制的行為,例如未經許可處理上級事務,或低階者冒用高階者特權等。
使用建議: 由于該詞極罕見且無明确文獻用例,若在文本中遇到,需結合上下文判斷具體指向。現代交流中建議改用“僭越”“越權”“違規”等更通用的詞彙,以避免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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