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府設立的集市。 漢 桓寬 《鹽鐵論·刺權》:“自利官之設,三業之起,貴人之家,雲行於塗,轂擊於道,攘公法,申私利,跨山澤,擅官市,非特巨海魚鹽也。” 宋 歐陽修 《尚書兵部員外郎知制诰謝公墓志銘》:“又言後苑作官市龜筒,亦禁物。民間非所有,有之為犯法,因請罷内作諸器。” 明 李東陽 《永貞歎》詩:“六街鬼魅夜攫人,公門白日成官市。”
官市是由官府設立或監管的市場交易形式,在中國古代經濟體系中具有特殊職能與法律地位。其内涵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官府主導的市場性質
官市最早見于《周禮》記載,指由官方直接管理、調控物價及交易行為的集中貿易場所。漢代《鹽鐵論》進一步明确其“平準萬物,抑兼并而利百姓”的職能,即通過官方幹預平衡供需,維護市場穩定。
與民間市集的區别
唐代《唐六典》規定官市需執行“三日一市”制度,交易品類以鹽鐵、茶馬等戰略物資為主,與民間“草市”“墟市”形成互補。宋代《東京夢華錄》記載官市設有“市令”官職,負責征收商稅、調解糾紛。
特殊曆史形态
明清時期衍生的“官牙”制度,要求大宗商品交易必須通過官方認證的中間商進行,如《大明律》中“凡城市鄉村諸色牙行,私充者杖六十”條款,體現官市對經濟活動的控制力。
現代語義延伸
在當代漢語中,“官市”一詞可指代政府主導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例如《現代漢語詞典》将其釋義為“依法設立的國有資産流轉市場”。
“官市”是一個曆史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官府設立的集市,主要用于古代社會管理特定貿易活動。以下是詳細解釋:
“官市”指由官方直接設立并管理的市場,通常用于規範鹽、鐵等國家專營商品的交易,或征收賦稅。這一制度在漢代文獻中已有明确記載,如《鹽鐵論·刺權》提到“擅官市”現象。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将“官市”引申為官員聚集地或官僚主義嚴重的場所,但此用法更接近比喻義,需結合語境理解。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朝代官市運作細節,可參考《鹽鐵論》等曆史文獻或經濟史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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