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官賣所得的利潤。 唐 韓愈 《論變鹽法事宜狀》:“今令州縣人吏坐鋪自糶,利不關己,罪則加身,不得見錢及頭段物,恐失官利,必不敢糶。” 唐 皮日休 《趙女傳》:“ 趙 氏女求見鹽鐵官,泣愬于庭曰:‘某七歲而母亡,蒙父私盜官利,衣食某身,為生厚矣。今父罪根露,某當隨坐法。’”
(2).舊時股息的俗稱。企業的股東按規定的定率從企業所取得的利潤。 茅盾 《微波》:“老兄,你存銀行,也不過一分二利息,我們鋪子裡前幾年還做到一分五呢!就隻這兩年來派派官利,湊個八厘;老兄是有家當的人,何必這樣着急呢!”
(3).泛指利潤盈餘。 茅盾 《林家鋪子》二:“他今天的‘大放盤’确是照本出賣,開銷都沒着落,官利更說不上。”
官利是近代中國工商業發展史上的特殊經濟術語,指企業在分配利潤時,無論盈虧都必須向股東支付的固定股息。其核心特征如下:
法定性與強制性
區别于普通股息,官利具有契約強制性。企業章程或入股契約中明确規定固定利率(通常為年息5%-10%),即使經營虧損也須支付,否則股東可追究法律責任。這種制度源于清末民初的合夥制傳統,旨在吸引民間資本投資新式企業。
資本屬性的雙重性
官利兼具“借貸利息”與“股權分紅”性質:
例如《公司律》(1904年)規定,企業需先發放官利後再結算剩餘利潤。
曆史背景與消亡
官利盛行于19世紀末至1930年代,主要因當時資本市場不成熟,投資者視其為“保底收益”。隨着現代公司制度完善,1940年後逐漸被《公司法》規定的“按盈利分配股息”取代,強調風險共擔原則。
權威來源參考
“官利”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根據曆史語境和使用場景有所不同,以下是綜合不同來源的詳細解釋:
官賣所得的利潤
指古代官府壟斷經營某些商品(如鹽、鐵等)時獲取的利潤。例如唐代韓愈《論變鹽法事宜狀》提到官府通過鹽業專賣獲得利潤。這一用法在曆史文獻中較為常見,反映了古代經濟制度的特點。
舊時股息的俗稱
指近代企業股東按固定比例從企業利潤中分得的收益。例如茅盾在《林家鋪子》中提到“派派官利”,即企業定期向股東分配利潤。這種用法在民國時期的經濟活動中較為普遍。
泛指利潤或盈餘
廣義上可指任何形式的利潤或盈餘,如企業經營中的剩餘收益。
“官利”的核心含義與經濟收益相關,具體需結合曆史背景或文本語境判斷。若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唐代經濟文獻或近代企業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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