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枉法減輕處刑或使無辜者受害。《晉書·李憙傳》:“法者,天下取正,不避親貴,然後行耳,吾豈将枉縱其間哉!” ********* 《大總統令内務*********通饬所屬禁止體罰文》:“擅用職權,漫施笞杖之刑,緻多枉縱之獄者,甚為有司不取也。”
(2).謂冤枉無辜或放縱有罪者。 清 林則徐 《嚴辦煙案栽贓人犯片》:“總期法無枉縱,罪當情真,庶足折服人心。”
“枉縱”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法律及道德評判色彩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執法或處事時因主觀過失或故意造成的錯誤行為,具體包含兩種極端情形:
該詞最早可追溯至漢代典籍,其構詞法融合了“枉”(彎曲,引申為不正直)與“縱”(放任)的相反義項,形成矛盾統一體,凸顯對公平原則的破壞。現代漢語中,該詞多用于書面語及法律評論領域,例如“司法枉縱會削弱公信力”等表述。
權威來源參考: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第1352頁對“枉縱”的釋義,以及中華書局《漢語大詞典》相關詞條考據。
“枉縱”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包含兩層含義,常與司法或權力濫用相關:
司法不公的行為
詞義解析
使用場景
多用于法律、道德批判或曆史文獻中,強調對權力濫用的否定态度。例如孫中山曾批判濫用刑罰導緻“枉縱之獄”。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案例,可參考《晉書》《訓儉示康》等古籍,或通過權威詞典(如漢典)查閱更多解釋。
哀冊闆襲别來兵法不幸長遞常試齒錯地極煩壤法燭肥分公所搆釁觀光荷襁鴻漸之儀鴻畧環境監測矯矯不群積猾九裡香擊丸掘蠱聚議局主可賀敦饋贽鸾坡秘獄南鍼鬧鬼倪煥之潘菽迫不及待竊簪之臣囚録啓用确青塞淵删繁就簡埏镕申滌聲兵詩草獅子壺蔬甲私道肅戒讨惡剪暴忑忑忐忐亭郵退前縮後碗櫃五馬六猴消長轄統俠甒蝦腰諧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