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官卖所得的利润。 唐 韩愈 《论变盐法事宜状》:“今令州县人吏坐铺自糶,利不关己,罪则加身,不得见钱及头段物,恐失官利,必不敢糶。” 唐 皮日休 《赵女传》:“ 赵 氏女求见盐铁官,泣愬于庭曰:‘某七岁而母亡,蒙父私盗官利,衣食某身,为生厚矣。今父罪根露,某当随坐法。’”
(2).旧时股息的俗称。企业的股东按规定的定率从企业所取得的利润。 茅盾 《微波》:“老兄,你存银行,也不过一分二利息,我们铺子里前几年还做到一分五呢!就只这两年来派派官利,凑个八厘;老兄是有家当的人,何必这样着急呢!”
(3).泛指利润盈余。 茅盾 《林家铺子》二:“他今天的‘大放盘’确是照本出卖,开销都没着落,官利更说不上。”
官利是近代中国工商业发展史上的特殊经济术语,指企业在分配利润时,无论盈亏都必须向股东支付的固定股息。其核心特征如下:
法定性与强制性
区别于普通股息,官利具有契约强制性。企业章程或入股契约中明确规定固定利率(通常为年息5%-10%),即使经营亏损也须支付,否则股东可追究法律责任。这种制度源于清末民初的合伙制传统,旨在吸引民间资本投资新式企业。
资本属性的双重性
官利兼具“借贷利息”与“股权分红”性质:
例如《公司律》(1904年)规定,企业需先发放官利后再结算剩余利润。
历史背景与消亡
官利盛行于19世纪末至1930年代,主要因当时资本市场不成熟,投资者视其为“保底收益”。随着现代公司制度完善,1940年后逐渐被《公司法》规定的“按盈利分配股息”取代,强调风险共担原则。
权威来源参考
“官利”是一个多义词,其含义根据历史语境和使用场景有所不同,以下是综合不同来源的详细解释:
官卖所得的利润
指古代官府垄断经营某些商品(如盐、铁等)时获取的利润。例如唐代韩愈《论变盐法事宜状》提到官府通过盐业专卖获得利润。这一用法在历史文献中较为常见,反映了古代经济制度的特点。
旧时股息的俗称
指近代企业股东按固定比例从企业利润中分得的收益。例如茅盾在《林家铺子》中提到“派派官利”,即企业定期向股东分配利润。这种用法在民国时期的经济活动中较为普遍。
泛指利润或盈余
广义上可指任何形式的利润或盈余,如企业经营中的剩余收益。
“官利”的核心含义与经济收益相关,具体需结合历史背景或文本语境判断。若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唐代经济文献或近代企业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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