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民"是現代漢語中由"股票"與"民"組合而成的複合詞,特指通過證券市場從事股票買賣的自然人投資者。該詞彙最早見于1990年代中國證券市場形成初期,現已成為金融領域的規範術語。
一、詞源構成 "股"指股份制企業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民"指自然人主體,組合後專指以個人身份參與證券交易的群體。該構詞方式遵循漢語偏正結構的構詞規律,與"網民""彩民"等新詞屬同類構詞法(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二、法律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九章定義,股民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投資者,通過證券公司開設證券賬戶,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股票買賣活動(中國人大網法律釋義數據庫)。
三、核心特征
四、社會功能 作為證券市場重要參與主體,股民群體具有價格發現、流動性供給、公司治理監督等市場功能。其投資行為受《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保護,同時承擔如實申報、合規交易等義務(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者教育專欄)。
股民是以個人身份參與股票市場交易的投資群體,其定義和特征可通過以下角度解析:
股民指通過證券賬戶買賣股票的個人投資者,主要目标是通過股價波動或分紅獲取收益。與機構投資者不同,股民通常資金規模較小,交易行為更頻繁且分散。
部分觀點認為,中國股民存在“投機性”特征,傾向于短線操作而非價值投資。但需注意,這種描述可能受市場環境影響,并非所有個體均符合該模式。
根據,中國實際符合“活躍交易者”定義的股民數量(約1億)遠低于理論持股人群,說明該詞具有特定行為指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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