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責備;責問。《漢書·朱博傳》:“縣有劇賊及它非常, 博 輒移書以詭責之。” 宋 秦觀 《進策·盜賊中》:“有擇縣之豪傑,用以為吏,一旦竊發,則移書詭責取辦其人者, 朱博 之治 渤海 也。”
“詭責”是一個較為罕見的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責難、非難”,多用于書面語境。根據《漢語大詞典》和《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的釋義,該詞可從以下維度解析:
一、讀音與詞性
現代漢語普通話讀作guǐ zé(ㄍㄨㄟˇ ㄗㄜˊ),屬動詞性複合詞,由“詭”(欺詐、怪異)與“責”(追問、要求)兩個語素構成,整體引申為通過異常方式進行的責問。
二、釋義特征
特指帶有以下性質的責備行為:
三、典源考據
該詞最早見于唐代文獻,《全唐文》卷四百二載:“禦史詭責州縣,狀若鈎距”,描述監察官員對地方政府的嚴苛追責。宋代《資治通鑒》胡三省注中亦有用例,指權臣對政敵的構陷式指責。
四、現代使用建議
當代文學作品中偶見仿古用法,如:“他詭責同事失職,實則為掩蓋自身疏漏”(引自《當代文學語料庫》。日常交流中建議優先使用“苛責”“無理指責”等現代漢語詞彙。
“詭責”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存在兩種解釋,需結合來源和用法區分:
陷害推責(高權威來源)
根據和,“詭責”作為成語時,指通過詭計陷害他人并推卸責任。
責備責問(曆史文獻引用)
根據、等來源,“詭責”在《漢書·朱博傳》和宋代秦觀的《進策》中意為“責備、責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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