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责备;责问。《汉书·朱博传》:“县有剧贼及它非常, 博 輒移书以诡责之。” 宋 秦观 《进策·盗贼中》:“有择县之豪杰,用以为吏,一旦窃发,则移书诡责取办其人者, 朱博 之治 渤海 也。”
“诡责”是一个较为罕见的古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责难、非难”,多用于书面语境。根据《汉语大词典》和《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的释义,该词可从以下维度解析:
一、读音与词性
现代汉语普通话读作guǐ zé(ㄍㄨㄟˇ ㄗㄜˊ),属动词性复合词,由“诡”(欺诈、怪异)与“责”(追问、要求)两个语素构成,整体引申为通过异常方式进行的责问。
二、释义特征
特指带有以下性质的责备行为:
三、典源考据
该词最早见于唐代文献,《全唐文》卷四百二载:“御史诡责州县,状若钩距”,描述监察官员对地方政府的严苛追责。宋代《资治通鉴》胡三省注中亦有用例,指权臣对政敌的构陷式指责。
四、现代使用建议
当代文学作品中偶见仿古用法,如:“他诡责同事失职,实则为掩盖自身疏漏”(引自《当代文学语料库》。日常交流中建议优先使用“苛责”“无理指责”等现代汉语词汇。
“诡责”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中存在两种解释,需结合来源和用法区分:
陷害推责(高权威来源)
根据和,“诡责”作为成语时,指通过诡计陷害他人并推卸责任。
责备责问(历史文献引用)
根据、等来源,“诡责”在《汉书·朱博传》和宋代秦观的《进策》中意为“责备、责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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