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 過與 ”。
“過以”作為古漢語中的虛詞組合,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分析。《漢語大詞典》指出,“過”作虛詞時表示程度過度或行為過失,如《論語·公冶長》中“過則勿憚改”;“以”作連詞時多表因果或承接關系,如《左傳·僖公二十二年》“不以阻隘也”。二者連用多出現于先秦文獻,例如《戰國策·齊策》中“過以急辭相責”,此處“過以”可解為“因過度而……”或“用過分的方式……”,強調行為的不當性。
在古漢語語法研究中,學者認為“過以”屬于狀語結構(楊伯峻《古漢語虛詞》),常修飾後續動詞。如《韓非子·外儲說左上》載“過以斧钺示之”,即通過誇張方式展示威懾。此類用法體現了古代漢語虛詞組合的靈活性,需結合上下文判斷具體語義指向。現代漢語中該結構已消亡,僅存于典籍文獻。
“過以”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下有所差異,主要解釋如下:
“大梅園詩會人才濟濟,居然比不過以女流為主的小梅園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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