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force to take part;be under compulsion]∶用脅迫手段使人跟從[做壞事]
把被裹脅的人奪回來
(2) [coerce]∶[如借力量、權勢、暴力或恐吓等] 約束、控制或支配而動搖個人的意志或欲望
亦作“ 裹脇 ”。用脅迫手段使人跟從(做壞事),或被脅迫而跟從别人(做壞事)。 清 王韬 《甕牖馀談·記忠賊事》:“時值 洪 逆煽衆作亂,經其村乃裹脇而去。” 清 毛祥麟 《對山馀墨·錢鶴臯》:“然四方之兵,或起自緑林,或裹脅成衆,皆非定亂才。”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辛亥革命·武昌起義清方檔案·清吏條陳》:“庶奸宄之徒知有國法,使愚民不緻裹脅,地方不緻蹂躪,則亂事前途尚可收拾。” 毛6*澤6*東 《論反對日本帝國主義的策略》:“這樣,就不能把敵人營壘中被裹脅的人們,過去是敵人而今日可能做友軍的人們,都從敵人營壘中和敵人戰線上拉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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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裹脅”是現代漢語中具有多重含義的動詞,其核心語義指通過強力迫使他人參與行動,常見以下三種解釋:
一、物理性包裹與脅迫
指用物體纏繞捆綁并施加威脅的行為,如《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釋義“用脅迫手段使人跟從”,例如“狂風裹脅着砂石擊打窗戶”。此用法常見于自然災害描述。
二、社會性群體施壓
引申為群體氛圍對個體意志的壓制現象,如《漢語大詞典》所述“借勢迫使他人服從”,典型用例為“在激進思潮裹脅下,部分群衆盲目跟隨遊行”。這種語境多用于社會學分析。
三、法律語境的特殊定義
《法學大辭典》特别指出其構成要件包含暴力脅迫與限制自由雙重特征,強調“既要有物質性束縛,又需伴隨精神強制”,如刑事案件中“犯罪團夥裹脅未成年人參與盜竊”的判定标準。
該詞與“裹挾”存在異形詞關系,《現代漢語異形詞規範詞典》建議在正式文本中優先使用“裹挾”。實際使用需結合具體語境,注意程度強弱的區分。
“裹脅”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guǒ xié,其核心含義是通過脅迫手段迫使他人參與不良行為,或指因外界壓力(如潮流、形勢)被迫順從。以下是詳細解釋:
“裹脅”既可用于具體脅迫行為,也可描述抽象的社會壓力,需結合語境區分。其與“裹挾”的差異主要在側重點,但現代漢語中常混用。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用例,可參考《中國社會各階級的分析》 或清代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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