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過關津時所用的憑證,猶近代的通行證。《周禮·地官·司關》“凡所達貨賄者,則以節傳出之” 漢 鄭玄 注:“傳,如今移過所文書。”《新唐書·百官志四下》:“戶曹司戶參軍事,掌戶籍、計帳、道路、過所。”《資治通鑒·後漢隱帝乾祐二年》:“ 邠 ( 楊邠 )又奏:‘行道往來者,皆給過所。’” 胡三省 注:“盛 唐 之制,天下關二十六,度關者從司門郎中給過所,猶 漢 時度關用傳也。 宋白 曰:古書之帛謂繻,刻本為契,二物通謂過所也。” 明 楊慎 《丹鉛續錄·過所》:“過所者,今之行路文引也。”
過所是古代中國官府頒發的一種通行憑證,主要用于證明行人身份、旅行事由及通行路線,相當于現代的護照或通關文牒。其制度盛行于漢唐時期,是古代交通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下是詳細解析:
過所(guò suǒ)指古代過關津、渡口時須向守吏出示的官方通行文書。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10卷第1013頁(線上查閱)
漢代起源
漢代稱為“傳”或“過所”,由縣以上官府籤發。居延漢簡中已有“過所”實物記錄,載有持證人姓名、事由、目的地及隨行物品。
來源:甘肅簡牍博物館《居延漢簡研究》;故宮博物院《漢代通關文書制度》(鍊接)
唐代完善
唐代過所制度高度規範化,需經裡正、戶曹等多級審核,中央由尚書省刑部司門郎中核發。文書需詳列同行者、牲畜、貨物,并規定有效期。
來源:《唐六典·刑部》;《吐魯番出土文書》唐代過所原件(中國國家博物館資料)
文書形式
多為紙質或簡牍,分正、副本。正本由行人攜帶,副本存檔或預發至沿途關卡核驗。敦煌、吐魯番出土文書中可見完整實物。
來源:王國維《簡牍檢署考》;《中國曆史地理概論》交通卷(中華書局)
《唐律疏議·衛禁》:
“水陸關隘,行人往來皆須憑過所。”
疏議明确無過所私度關者徒一年,凸顯其法律強制性。
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唐律疏議》卷八
玄奘西行:
據《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玄奘因未獲過所,曾“晝伏夜行”偷渡玉門關,印證過所的實際約束力。
“過所”作為古代重要的行政文書,既是中央政權控制力的體現,也是中外交通史的實物見證。其嚴謹的籤發流程與查驗制度,展現了傳統中國“關禁稽驗”的管理智慧,為研究古代社會治理、絲綢之路貿易提供了關鍵實證。
主要參考文獻:
- 《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
- 《中國制度史》(呂思勉著)
- 故宮博物院“古代文書檔案”數字庫
- 《唐代過所研究》(程喜霖著,中華書局)
“過所”是中國古代用于通過關津、要塞等交通要道的官方憑證,其功能類似于現代的通行證或護照。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與功能 過所是古代官府頒發的通關文書,用于證明持證人身份及行程合法性。行人須在過關時向守關官吏出示,方可通行。唐代《唐律》明确規定:“諸不應度關而給過所者,各徒一年”,說明其具有法律強制性。
曆史演變
使用範圍與形式 不僅用于貨物運輸(如《周禮》所述“凡所達貨賄者,則以節傳出之”),也適用于人員流動。據《資治通鑒》記載,五代時期甚至要求“行道往來者皆給過所”,可見適用範圍廣泛。
别稱與演變 不同時期有“符”“節”“傳”“公驗”等别稱,清末逐漸改稱“護照”,英語直譯為passport,體現了其職能的延續性。
注:以上信息綜合了漢典、唐代律法、宋代史書及近代研究,欲了解更完整的曆史案例或不同朝代的具體形制,可查閱《唐律疏議》《周禮注疏》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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