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过关津时所用的凭证,犹近代的通行证。《周礼·地官·司关》“凡所达货贿者,则以节传出之” 汉 郑玄 注:“传,如今移过所文书。”《新唐书·百官志四下》:“户曹司户参军事,掌户籍、计帐、道路、过所。”《资治通鉴·后汉隐帝乾祐二年》:“ 邠 ( 杨邠 )又奏:‘行道往来者,皆给过所。’” 胡三省 注:“盛 唐 之制,天下关二十六,度关者从司门郎中给过所,犹 汉 时度关用传也。 宋白 曰:古书之帛谓繻,刻本为契,二物通谓过所也。” 明 杨慎 《丹铅续录·过所》:“过所者,今之行路文引也。”
过所是古代中国官府颁发的一种通行凭证,主要用于证明行人身份、旅行事由及通行路线,相当于现代的护照或通关文牒。其制度盛行于汉唐时期,是古代交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是详细解析:
过所(guò suǒ)指古代过关津、渡口时须向守吏出示的官方通行文书。
来源:《汉语大词典》第10卷第1013页(在线查阅)
汉代起源
汉代称为“传”或“过所”,由县以上官府签发。居延汉简中已有“过所”实物记录,载有持证人姓名、事由、目的地及随行物品。
来源:甘肃简牍博物馆《居延汉简研究》;故宫博物院《汉代通关文书制度》(链接)
唐代完善
唐代过所制度高度规范化,需经里正、户曹等多级审核,中央由尚书省刑部司门郎中核发。文书需详列同行者、牲畜、货物,并规定有效期。
来源:《唐六典·刑部》;《吐鲁番出土文书》唐代过所原件(中国国家博物馆资料)
文书形式
多为纸质或简牍,分正、副本。正本由行人携带,副本存档或预发至沿途关卡核验。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可见完整实物。
来源:王国维《简牍检署考》;《中国历史地理概论》交通卷(中华书局)
《唐律疏议·卫禁》:
“水陆关隘,行人往来皆须凭过所。”
疏议明确无过所私度关者徒一年,凸显其法律强制性。
来源:中华书局点校本《唐律疏议》卷八
玄奘西行:
据《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玄奘因未获过所,曾“昼伏夜行”偷渡玉门关,印证过所的实际约束力。
“过所”作为古代重要的行政文书,既是中央政权控制力的体现,也是中外交通史的实物见证。其严谨的签发流程与查验制度,展现了传统中国“关禁稽验”的管理智慧,为研究古代社会治理、丝绸之路贸易提供了关键实证。
主要参考文献:
- 《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
- 《中国制度史》(吕思勉著)
- 故宫博物院“古代文书档案”数字库
- 《唐代过所研究》(程喜霖著,中华书局)
“过所”是中国古代用于通过关津、要塞等交通要道的官方凭证,其功能类似于现代的通行证或护照。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与功能 过所是古代官府颁发的通关文书,用于证明持证人身份及行程合法性。行人须在过关时向守关官吏出示,方可通行。唐代《唐律》明确规定:“诸不应度关而给过所者,各徒一年”,说明其具有法律强制性。
历史演变
使用范围与形式 不仅用于货物运输(如《周礼》所述“凡所达货贿者,则以节传出之”),也适用于人员流动。据《资治通鉴》记载,五代时期甚至要求“行道往来者皆给过所”,可见适用范围广泛。
别称与演变 不同时期有“符”“节”“传”“公验”等别称,清末逐渐改称“护照”,英语直译为passport,体现了其职能的延续性。
注:以上信息综合了汉典、唐代律法、宋代史书及近代研究,欲了解更完整的历史案例或不同朝代的具体形制,可查阅《唐律疏议》《周礼注疏》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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