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猶處決。 宋 李綱 《與政府書》:“更有一事可笑,某去秋總師過 吉州 , 江西 漕使 韓球 ,公然移文州縣,不使應副秋糧。不得已勾決人吏,軍始得食,亦具奏矣。”
(2).執行死刑的司法程式之一。 清 制,凡判決死刑的罪犯監候處決者,于秋審及朝審後,開具名冊案由,奏請予勾,其經禦批勾除者,即照原判處決,謂之勾決。《清史稿·高宗紀一》:“乙未,停今年勾決。” 清 昭槤 《嘯亭雜錄·嵇文恭公》:“勾決日,廷臣皆左袒之,上顧公,公抗聲曰:‘ 永福 為守土大員,不可輕縱。’上乃勾決。”參閱《清通典·刑六》。
勾決是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的特定術語,指皇帝在死刑複核程式中對罪犯執行死刑的最終裁定行為,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以下三層:
二字組合指以朱筆勾畫名單,核準死刑執行的動作。
來源:《說文解字注》對“勾”“決”的釋義(中華典藏網)
在清代死刑複核制度中,“勾決”特指皇帝對“秋審”後維持死刑原判的名單進行最終批複:
來源:《清史稿·刑法志》載“凡勾決,刑部覆奏後,皇帝親勾”
來源:《中國法制史》(張晉藩著)第四章
(注:以上鍊接為國内權威學術出版機構官網,内容可驗證。)
“勾決”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需結合曆史背景和具體用法理解:
處決(動詞)
指對死刑犯執行處決的行為。例如宋代李綱記載的案例中,提到通過“勾決”處理人吏以解決軍糧問題。
司法程式(名詞)
特指清代死刑複核制度中的關鍵環節:
“經禦批後勾決”,反映了清代皇權對死刑的最終裁定權。
提示:若需了解具體曆史案例或制度演變,可查閱《清史稿·刑法志》等權威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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