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犹处决。 宋 李纲 《与政府书》:“更有一事可笑,某去秋总师过 吉州 , 江西 漕使 韩球 ,公然移文州县,不使应副秋粮。不得已勾决人吏,军始得食,亦具奏矣。”
(2).执行死刑的司法程序之一。 清 制,凡判决死刑的罪犯监候处决者,于秋审及朝审后,开具名册案由,奏请予勾,其经御批勾除者,即照原判处决,谓之勾决。《清史稿·高宗纪一》:“乙未,停今年勾决。” 清 昭槤 《啸亭杂录·嵇文恭公》:“勾决日,廷臣皆左袒之,上顾公,公抗声曰:‘ 永福 为守土大员,不可轻纵。’上乃勾决。”参阅《清通典·刑六》。
勾决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特定术语,指皇帝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对罪犯执行死刑的最终裁定行为,其核心含义可拆解为以下三层:
二字组合指以朱笔勾画名单,核准死刑执行的动作。
来源:《说文解字注》对“勾”“决”的释义(中华典藏网)
在清代死刑复核制度中,“勾决”特指皇帝对“秋审”后维持死刑原判的名单进行最终批复:
来源:《清史稿·刑法志》载“凡勾决,刑部覆奏后,皇帝亲勾”
来源:《中国法制史》(张晋藩著)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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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决”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多重含义,需结合历史背景和具体用法理解:
处决(动词)
指对死刑犯执行处决的行为。例如宋代李纲记载的案例中,提到通过“勾决”处理人吏以解决军粮问题。
司法程序(名词)
特指清代死刑复核制度中的关键环节:
“经御批后勾决”,反映了清代皇权对死刑的最终裁定权。
提示:若需了解具体历史案例或制度演变,可查阅《清史稿·刑法志》等权威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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