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50年9月全國工資改革準備會議後到1956年工資改革前,我國關内各地區計算工資的單位、依糧、布、油、煤等實物的當地價格計算。
工資分是20世紀50年代初期中國實行的以實物價格折算工資的計算單位,主要用于保障職工實際收入水平。這一制度起源于建國初期經濟不穩定時期,政務院于1950年頒布《關于統一全國工資計算單位的決定》,規定以糧、布、油、煤、鹽五種生活必需品的市場均價作為工資折算标準,每個工資分對應0.8斤糧食、0.2尺白布、0.05斤植物油、0.02斤食鹽和2斤煤炭的實物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史》記載,工資分制度具有三個核心特征:第一,采取"折實"計算方式,将貨币工資與實物價格直接挂鈎;第二,設立分區定價标準,全國劃分為十大工資分區;第三,實行定期調整機制,每月由各地人民銀行公布工資分單價。該制度隨着1956年貨币工資改革逐步退出曆史舞台,由等級工資制取代,但為當時穩定社會經濟、保障職工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工資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1950年9月至1956年)在關内各地區使用的一種工資計算單位,其特點是以實物為基礎折算貨币。以下是具體解釋:
工資分制度最早在東北等地試行,後經1950年全國工資改革準備會議推廣。它以糧、布、油、煤等生活必需品的當地價格為基礎,通過折算成統一單位來計算工資,旨在應對當時物價波動和貨币不穩定的情況。
根據1950年制定的統一标準,每個“工資分”包含:
該制度通過綁定實物價格,保障了職工實際購買力,解決了建國初期通貨膨脹對工資的影響,為後續貨币工資改革奠定了基礎。
部分網頁将“工資分”誤釋為“工資分配不公平”的成語,此說法缺乏曆史依據,可能與字面混淆有關。實際應用中,“工資分”是計劃經濟時期特有的經濟術語。
如需了解更多細節,可參考權威曆史經濟文獻或政府檔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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