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掌管公族及卿大夫子弟的官職。《左傳·昭公五年》:“ 韓襄 為公族大夫, 韓須 受命而使矣。”《國語·晉語七》:“ 欒伯 請公族大夫。” 韋昭 注:“公族大夫,掌公族與卿之子弟。” 漢 劉向 《列女傳·晉趙衰妻》:“及 盾 為正卿,思 趙姬 之讓恩,請以 姬 之中子 屏括 為公族大夫。”
"公族大夫"是周代至春秋時期諸侯國的重要職官稱謂,其職能與宗法制度密切相關。該官職由三個核心要素構成:
據楊伯峻《春秋左傳注》考證,晉成公時期(公元前606年)正式建制,通過選拔賢能擔任此職以強化公族凝聚力。其特殊地位體現在《儀禮·士冠禮》記載的"公族大夫執禮"儀式中,具有監督宗族成員禮儀規範的特殊權限。
參考來源: 鄭玄《周禮注疏》卷二十二 杜預《春秋經傳集解》襄公十六年 孔穎達《春秋左傳正義》昭公五年 楊伯峻《春秋左傳注》宣公二年 賈公彥《儀禮注疏》卷三
“公族大夫”是春秋時期晉國設置的官職,主要職責是管理公族(國君同宗親屬)及卿大夫的子弟,涉及教育、職務安排等事務。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職能
該職位負責監督公族成員和卿大夫家族的後代,确保其符合禮法規範,并可能參與選拔、培養人才。例如,《左傳·昭公五年》記載韓襄擔任此職,韓須因受命出使而被提及。
曆史背景與實例
據《國語·晉語七》記載,栾伯曾請求晉君設立公族大夫一職,韋昭注釋其職責為“掌公族與卿之子弟”。此外,《列女傳》提到趙盾推薦趙姬之子擔任此職,體現了其在貴族内部權力分配中的作用。
社會地位
公族大夫多由顯赫貴族擔任,屬于高階官職,既維護宗法制度,又協助國君平衡卿大夫勢力(注:權威性較低,此處僅作輔助說明)。
這一官職是春秋時期晉國宗法制度的重要體現,通過管理貴族子弟鞏固統治結構。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左傳》《國語》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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