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附會罪狀,從重處罰。《續資治通鑒·宋神宗元豐六年》:“先是詔大理兼鞫獄所承内降公事,意必傅重;少卿 韓晉卿 獨持平覈實,無所上下。”
由于"傅重"并非現代漢語常用詞彙,在權威漢語詞典(如《現代漢語詞典》《漢語大詞典》)及常見學術資源中均未收錄該詞條的直接釋義。以下基于漢語構詞規律及曆史語用可能性進行分析:
字義拆解分析
來源:《漢語大詞典》"傅"字條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重"字條
組合推測:
"傅重"可能指對輔佐職責的重視或所承擔輔佐任務的分量,屬文言式複合詞,多見于古籍語境。
曆史文獻中的關聯用例
雖無直接"傅重"詞條,但類似結構可見于典籍:
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漢書》《周禮》
若用戶實際指向以下常見詞,可參考權威釋義:
因"傅重"未被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收錄,建議優先确認具體語境或是否為"負重""附重"等詞的筆誤。若需學術引用,可進一步核查《四庫全書》《漢籍電子文獻庫》等古籍數據庫(如訪問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注:本文釋義依據漢語構詞學及曆史語料推斷,非詞典标準條目。
“傅重”是一個古漢語詞彙,主要出現在曆史文獻中,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傅重(fù zhòng)指附會罪狀,從重處罰。具體指在司法審判中,通過牽強附會的方式加重罪名,對當事人從嚴懲處。這一行為往往帶有主觀傾向性,可能違背公正原則。
該詞最早見于《續資治通鑒·宋神宗元豐六年》的記載:
“先是诏大理兼鞫獄所承内降公事,意必傅重;少卿韓晉卿獨持平覈實,無所上下。”
此處描述宋神宗時期,大理寺在審理案件時,官員韓晉卿堅持公正核實罪狀,拒絕“傅重”的做法,體現了古代司法中對濫用刑罰的抵制。
構詞解析
現代適用性
“傅重”屬于曆史法律術語,現代漢語中已極少使用,多見于研究古代司法制度的文獻中。
近義詞
可類比“羅織罪名”“深文周納”等,均指虛構或誇大罪行以加重處罰。
“傅重”反映了古代司法實踐中可能存在的濫用職權現象,其核心在于主觀附會與量刑不公。通過這一詞彙,可窺見傳統法律文化中對司法公正的追求與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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