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符合;相同。 南朝 梁 沉約 《奏彈王源》:“如其所列,則與風聞符同。” 唐 劉知幾 《史通·惑經》:“案古者國有史官,具列時事,觀 汲 墳出記,皆與 魯 史符同。” 清 顧炎武 《日知錄·假設之辭》:“古人為賦,多假設之辭,序述往事以為點綴,不必一一符同也。”
(2).附和;贊同。《宋史·律曆志三》:“ 雍熙 元年四月,布衣 趙垂慶 上書言……案《唐書》, 天寶 九載, 崔昌 獻議,自 魏 晉 至 周 隋 ,皆不得為正統欲 唐 遠繼 漢 統,立 周 漢 子孫為王者後,備三恪之禮。是時朝議是非相半,集賢院學士 衛包 上言符同, 李林甫 遂行其事。” 明 王瓊 《雙溪雜記》:“劾 廷和 彭澤 結黨亂政,符同奏啟,南北科道官亦交章論劾。”
符同,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完全相合、一緻,強調兩者或多方在形式、内容或标準上高度契合無差。以下從詞典釋義與古籍用例角度詳細解析:
契合一緻
指事物之間或言行與标準之間完全吻合,毫無分歧。
古籍例證:
《後漢書·劉虞傳》:“遠近符同,共推虞為主。”
(意為各地意見完全一緻,共同推舉劉虞為首領)
贊同附和
引申為對他人意見或主張的完全認同與支持。
古籍例證:
《宋書·蔡廓傳》:“朝野符同,谥曰簡侯。”
(指朝廷與民間均贊同追谥其為“簡侯”)
“符”本指古代憑證(如兵符、符節),需兩半相合方為有效,引申為“契合”;“同”即一緻。二字複合強化“嚴絲合縫”之意。
《漢語大詞典》釋為“符合;相同”;《辭源》注“相合,一緻”。
“符同”側重高度一緻性,多用于抽象事物(如意見、标準);“符合”適用範圍更廣,可指具體或抽象層面的匹配(如“符合條件”)。
“符同”為中性或褒義,強調主動契合;“雷同”常含貶義,指無主見的重複。
“群臣符同,鹹無異議。”
(群臣意見完全一緻,無人反對)
“此說與聖人言語符同。”
(此觀點與聖人之言高度契合)
“符同”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以下兩層含義:
表示事物之間具有一緻性或相互吻合。這一用法在古代文獻中較為常見,例如:
表示對他人的觀點或行為表示支持或隨聲附和。例如:
如需進一步了解例句或出處,可參考《奏彈王源》《史通》等古籍,或現代規範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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