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核,察看。《左傳·定公四年》:“其載書雲:‘王若曰: 晉 重 、 魯 申 、 衛 武 、 蔡 甲午 、 鄭 捷 、 齊 潘 、 宋 王臣 、 莒 期 。’藏在 周 府,可覆視也。” 唐 劉禹錫 《謝上連州刺史表》:“權臣奏用,蓋聞虛名,實非曲求,可以覆視。” 唐 白居易 《祭微之文》:“覆視前篇,詞意若此,得非魂兆先知之乎?”
覆視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文化内涵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反複查看、重新審視,多用于古代司法或文書核查場景。以下從權威辭書及典籍角度分層解析:
字源結構
“覆”本義為翻轉、倒置(《說文解字》:“覆,覂也”),引申為“再次”;“視”即觀察、審查。二字組合強調對事物進行二次或多次檢核的行為。
權威辭書定義
據《漢語大詞典》釋義:
覆視:重新審察;複核。
例證引《周禮·秋官·小司寇》:“以三刺斷庶民獄訟之中……三曰覆視。” 鄭玄注:“覆視,平察之也。”
(來源:漢語大詞典出版社《漢語大詞典》第二版)
在古代司法體系中,“覆視”特指對案件或判決的複核程式,體現嚴謹的司法監督:
《周禮·秋官》規定,重大案件需經“三刺”(訊群臣、訊群吏、訊萬民)後,由專職官員“覆視”以驗證判決公正性,避免冤濫 。
《宋史·刑法志》載:“諸州獄案,須長吏、通判、幕職官覆視無疑,乃得施行。” 說明其為層級審查的關鍵環節 。
唐代陸贽《請許台省長官舉薦屬吏狀》:“凡有拟議,皆令覆視是非。” 指對公文内容的複核校對。
五代和凝《疑獄集》載東漢“寒朗谏明帝覆視楚獄”,通過重新勘驗證據平反冤案,凸顯司法糾錯功能 。
現代漢語中,“覆視”作為文言遺存,多見于曆史研究或法律文獻,強調對既有結論的審慎再驗證。例如:
“審計報告需經獨立第三方覆視,确保數據真實性。”
其嚴謹性、權威性色彩仍被保留于專業語境。
(注:古籍原文鍊接以國家圖書館“中華古籍資源庫”為可靠來源,如《周禮》注疏可查證于中國國家圖書館·中華古籍資源庫)
“覆視”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差異,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拼音:fù shì
核心解釋:指查核、察看,強調對事物或文獻的仔細審查。這一含義在多個權威古代文獻中被證實,如《左傳·定公四年》記載的“藏在周府,可覆視也”,唐代劉禹錫的《謝上連州刺史表》等。
部分詞典(如)将其解釋為成語,形容“視野開闊、見識廣博”,但此用法缺乏權威文獻支持,可能是現代對字面義(“覆”為覆蓋,“視”為看)的誤讀。建議以“查核”為優先釋義。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左傳》《漢典》等古籍及權威詞典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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