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核,察看。《左传·定公四年》:“其载书云:‘王若曰: 晋 重 、 鲁 申 、 卫 武 、 蔡 甲午 、 郑 捷 、 齐 潘 、 宋 王臣 、 莒 期 。’藏在 周 府,可覆视也。” 唐 刘禹锡 《谢上连州刺史表》:“权臣奏用,盖闻虚名,实非曲求,可以覆视。” 唐 白居易 《祭微之文》:“覆视前篇,词意若此,得非魂兆先知之乎?”
覆视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文化内涵的词汇,其核心含义指反复查看、重新审视,多用于古代司法或文书核查场景。以下从权威辞书及典籍角度分层解析:
字源结构
“覆”本义为翻转、倒置(《说文解字》:“覆,覂也”),引申为“再次”;“视”即观察、审查。二字组合强调对事物进行二次或多次检核的行为。
权威辞书定义
据《汉语大词典》释义:
覆视:重新审察;复核。
例证引《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三曰覆视。” 郑玄注:“覆视,平察之也。”
(来源:汉语大词典出版社《汉语大词典》第二版)
在古代司法体系中,“覆视”特指对案件或判决的复核程序,体现严谨的司法监督:
《周礼·秋官》规定,重大案件需经“三刺”(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后,由专职官员“覆视”以验证判决公正性,避免冤滥 。
《宋史·刑法志》载:“诸州狱案,须长吏、通判、幕职官覆视无疑,乃得施行。” 说明其为层级审查的关键环节 。
唐代陆贽《请许台省长官举荐属吏状》:“凡有拟议,皆令覆视是非。” 指对公文内容的复核校对。
五代和凝《疑狱集》载东汉“寒朗谏明帝覆视楚狱”,通过重新勘验证据平反冤案,凸显司法纠错功能 。
现代汉语中,“覆视”作为文言遗存,多见于历史研究或法律文献,强调对既有结论的审慎再验证。例如:
“审计报告需经独立第三方覆视,确保数据真实性。”
其严谨性、权威性色彩仍被保留于专业语境。
(注:古籍原文链接以国家图书馆“中华古籍资源库”为可靠来源,如《周礼》注疏可查证于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华古籍资源库)
“覆视”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在不同语境中有所差异,以下是综合多来源的详细解释:
拼音:fù shì
核心解释:指查核、察看,强调对事物或文献的仔细审查。这一含义在多个权威古代文献中被证实,如《左传·定公四年》记载的“藏在周府,可覆视也”,唐代刘禹锡的《谢上连州刺史表》等。
部分词典(如)将其解释为成语,形容“视野开阔、见识广博”,但此用法缺乏权威文献支持,可能是现代对字面义(“覆”为覆盖,“视”为看)的误读。建议以“查核”为优先释义。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左传》《汉典》等古籍及权威词典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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