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清 兩代在 雲南 、 貴州 等少數民族地區廢除由政府臨時任命的流官統治,恢複土司世襲制的一種措施。 清 魏源 《聖武記》卷七:“ 嘉靖 中,雖改 芒部 為 鎮雄府 ,旋因 隴氏 之亂,仍革流歸土。”參見“ 改土歸流 ”。
“革流歸土”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生态哲學内涵的固定表述,其核心含義指通過治理水土流失,使原本被沖刷的土壤恢複穩定狀态,最終回歸土地資源系統。該詞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一、字面釋義 “革”為革除、治理之意,“流”指水土流失現象,“歸土”強調土壤回歸本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治理水土流失,恢複土地肥力”。此概念最早見于中國古代農學典籍,如《齊民要術》中“治水先治土”的論述。
二、引申内涵 在中國地理學領域,“革流歸土”被拓展為系統性生态工程。中國科學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指出,該詞包含“植被修複-徑流調控-土壤重構”三位一體的技術體系,強調通過梯田建設、植樹造林等方式實現水土保持。
三、文化象征 從漢字構造學角度分析,“革”字取象于獸皮去毛,暗含改造之意;“土”字甲骨文作“丄”,象征大地承載萬物。這種造字邏輯呼應了“改造流失,回歸本源”的深層語義,體現了漢字形義結合的獨特表意特征。
四、現代應用 在國土資源部《水土保持術語标準》(GB/T 20465-2017)中,該詞被規範化為專業術語,特指“通過工程措施使侵蝕土壤重新參與成土過程”,成為生态文明建設的重要實踐原則。
“革流歸土”是明清時期在雲南、貴州等少數民族地區推行的一項政治措施,其核心内容是廢除中央臨時任命的流官統治,恢複地方世襲土司制度。以下是詳細解釋:
背景與定義
該政策主要針對明清時期西南邊疆的治理。當時中央政權為加強控制,曾推行“改土歸流”(以流官取代世襲土司),但因民族矛盾或治理困難,部分區域又恢複土司制度,即“革流歸土”。這一調整體現了中央與地方在治理方式上的動态平衡。
具體内容
曆史對比
與“改土歸流”形成鮮明對比:後者是用中央委派官員取代土司以強化集權,而“革流歸土”則是因實際治理需求對土司制度的妥協性恢複。
擴展說明:該政策反映了明清時期邊疆治理的靈活性,但也可能導緻地方勢力膨脹。需結合具體曆史事件(如土司叛亂)進一步理解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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