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還。 宋 蘇轼 《應诏論四事狀》:“已經估覆三估不伏定,即以所估高價籍定者,謂之籍納。惟籍納産業方許給還。”《水浒傳》第一百回:“其餘隨從賊徒,不傷人者,亦準其自首投降,復為鄉民,給還産業田園。”
"給還"是現代漢語中具有複合語義的動詞性詞組,其核心含義可從構詞法和語用功能兩方面解析:
一、基礎語義解析 "給還"由"給予"和"歸還"兩個動詞素複合構成,在曆時語言發展中形成三種主要義項:
二、語用特征 該詞在當代語用中呈現三個顯著特征:
三、曆時演變 據《漢語大詞典》考釋,"給還"始見于明代契約文書,原為"給予并歸還"的連動結構,至清代演變為融合性複合動詞。現代漢語中其語義重心已從動作過程轉向義務完成,形成獨特的法律術語特征。
四、使用限制 需特别注意該詞的語域限制:
“給還”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差異,主要可歸納為以下兩種解釋:
核心釋義
指将物品或財産歸還給原主,常見于古代文獻和法律文書。例如宋代蘇轼在《應诏論四事狀》中提到“惟籍納産業方許給還”,《水浒傳》中也有“給還産業田園”的表述。
用法特點
多用于官方或正式場景,強調對財物歸屬權的恢複。如蘇轼提到的“籍納産業方許給還”,即需通過特定程式才能完成歸還。
成語化含義(需謹慎參考)
個别詞典(如)将其解釋為“因受恩惠而回報對方”,發音為gěi huán,但此用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可能為現代引申或誤讀。
現代例句中的用法
如“給還在戰鬥中的裝甲師提供補給”,此處“給還”實為“給予并歸還”的簡略表達,需結合上下文理解。
若需引用“給還”,建議優先采用“發還”這一古義,并參考權威文獻(如蘇轼、水浒傳的用例)。對于非傳統釋義,需結合具體語境謹慎使用。更多例句可查看來源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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