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还。 宋 苏轼 《应诏论四事状》:“已经估覆三估不伏定,即以所估高价籍定者,谓之籍纳。惟籍纳产业方许给还。”《水浒传》第一百回:“其餘随从贼徒,不伤人者,亦准其自首投降,復为乡民,给还产业田园。”
"给还"是现代汉语中具有复合语义的动词性词组,其核心含义可从构词法和语用功能两方面解析:
一、基础语义解析 "给还"由"给予"和"归还"两个动词素复合构成,在历时语言发展中形成三种主要义项:
二、语用特征 该词在当代语用中呈现三个显著特征:
三、历时演变 据《汉语大词典》考释,"给还"始见于明代契约文书,原为"给予并归还"的连动结构,至清代演变为融合性复合动词。现代汉语中其语义重心已从动作过程转向义务完成,形成独特的法律术语特征。
四、使用限制 需特别注意该词的语域限制:
“给还”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在不同语境中有所差异,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两种解释:
核心释义
指将物品或财产归还给原主,常见于古代文献和法律文书。例如宋代苏轼在《应诏论四事状》中提到“惟籍纳产业方许给还”,《水浒传》中也有“给还产业田园”的表述。
用法特点
多用于官方或正式场景,强调对财物归属权的恢复。如苏轼提到的“籍纳产业方许给还”,即需通过特定程序才能完成归还。
成语化含义(需谨慎参考)
个别词典(如)将其解释为“因受恩惠而回报对方”,发音为gěi huán,但此用法缺乏广泛文献支持,可能为现代引申或误读。
现代例句中的用法
如“给还在战斗中的装甲师提供补给”,此处“给还”实为“给予并归还”的简略表达,需结合上下文理解。
若需引用“给还”,建议优先采用“发还”这一古义,并参考权威文献(如苏轼、水浒传的用例)。对于非传统释义,需结合具体语境谨慎使用。更多例句可查看来源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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