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ive credit;make a loan;lend money for interest] 借錢給人以收取利息
借錢與人以收取利息。 宋 蘇轼 《拟進士對禦試策》:“今青苗有二分之息,而不謂之放債取利可乎?” 宋 洪邁 《容齋五筆·放錢》:“今人出本錢以規利入,俗語謂之放債,又名生放。” 吳組湘 《山洪》五:“她名叫 搖弟奶奶 ,是村上一位有錢放債的老******。”
放債指以收取利息為目的,将金錢借予他人的行為,屬于民間借貸的一種形式。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方面:
基本定義
指債權人(放債人)将資金出借給債務人,約定在一定期限内償還本金并支付利息的經濟活動。這一行為需基于雙方自願籤訂的契約關系。
字源與構成
二字組合凸顯了資金從債權人向債務人的轉移過程,并以利息作為資金使用權的回報。
法律與社會屬性
放債行為需符合國家金融法規。曆史上部分放債活動因高額利息被稱作“放高利貸”,但合法放債受法律保護,利息需在法定範圍内(如中國規定民間借貸年利率不得超過LPR的4倍)。其本質是信用經濟的早期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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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債”是一個漢語詞彙,指通過借錢給他人并收取利息的行為,常見于民間借貸或舊時金融活動。以下是詳細解釋:
“放債”一詞既反映傳統借貸模式,也涉及社會經濟與倫理問題。其定義古今差異不大,但現代更強調合法性與規範性。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案例或法律限制,可參考《初刻拍案驚奇》或宋代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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