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 格殺勿論 ”。
"格殺弗論"是漢語中較為罕見的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指對特定情形下的殺人行為不予追究刑責。該表述由三個語義單元構成:"格殺"指搏鬥中擊殺,"弗論"即不予論罪,整體強調對暴力反抗者可直接處決的司法授權。
這一概念源自古代律法體系,最早可追溯至《唐律疏議》中"拒捍追捕者,得格殺之"的記載,明清時期發展為"格殺勿論"的固定表述。據《漢語大詞典》釋義,該詞特指"對拒捕或違反禁令者當場擊殺,不以殺人論罪",常見于古代官府維護治安的布告文書。
在司法實踐中,《清史稿·刑法志》記載該條款多適用于"盜匪拒捕""聚衆謀逆"等危害統治秩序的重案。現代法治體系已廢除類似規定,但作為曆史法律術語,其語義演變反映了中國古代"以刑去刑"的法家思想。
需注意該詞與"格殺勿論"存在細微差異,"弗"作為否定副詞更強調主觀判斷的不必要性,而"勿"側重客觀禁止。這種用字差異體現古代法律文書對執法裁量權的不同表述層級。
“格殺弗論”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背景如下:
該成語的核心是“合法使用緻命武力”,其曆史意義大于現實應用。如需進一步了解清代法律相關術語,可參考《中西紀事》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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