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 格杀勿论 ”。
"格杀弗论"是汉语中较为罕见的法律术语,其核心含义指对特定情形下的杀人行为不予追究刑责。该表述由三个语义单元构成:"格杀"指搏斗中击杀,"弗论"即不予论罪,整体强调对暴力反抗者可直接处决的司法授权。
这一概念源自古代律法体系,最早可追溯至《唐律疏议》中"拒捍追捕者,得格杀之"的记载,明清时期发展为"格杀勿论"的固定表述。据《汉语大词典》释义,该词特指"对拒捕或违反禁令者当场击杀,不以杀人论罪",常见于古代官府维护治安的布告文书。
在司法实践中,《清史稿·刑法志》记载该条款多适用于"盗匪拒捕""聚众谋逆"等危害统治秩序的重案。现代法治体系已废除类似规定,但作为历史法律术语,其语义演变反映了中国古代"以刑去刑"的法家思想。
需注意该词与"格杀勿论"存在细微差异,"弗"作为否定副词更强调主观判断的不必要性,而"勿"侧重客观禁止。这种用字差异体现古代法律文书对执法裁量权的不同表述层级。
“格杀弗论”是一个汉语成语,其含义和背景如下:
该成语的核心是“合法使用致命武力”,其历史意义大于现实应用。如需进一步了解清代法律相关术语,可参考《中西纪事》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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