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監察執行法紀的官吏。《明史·刑法志一》:“初詔内外風憲官,以講讀律令一條,考校有司。”《六部成語·吏部》:“風憲官。”注:“風聞奏事執掌法度之官,即禦史也。” 章炳麟 《官制索隱》:“今時司法者,有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按察司;行政者,有布政司、知府、知州、知縣。此一官而用定名者也。然自其相聯相屬言之,則前者皆可雲風憲官,後者皆可雲地方官。”參見“ 風憲 ”。
風憲官是中國古代監察體系中的重要職官稱謂,源自"風""憲"二字的本義延伸。"風"原指自然現象,引申為教化、輿論監督;"憲"即法度規範,二者結合形成對監察職能的形象表述。
該官職始見于唐代文獻,據《舊唐書·職官志》記載,禦史台官員"掌持邦國刑憲典章,以肅正朝廷",主要負責糾察百官、整饬綱紀。宋元時期發展為獨立監察體系,明代都察院設十三道監察禦史,正式确立"風憲官"作為監察官員的統稱。
其核心職責包含三個方面:
明清時期該職官選拔尤為嚴格,據《明會典》規定,任職者須具備"進士出身,曆官九年,考滿無過"的資曆,且需通過吏部、都察院聯合考核。其職能運作機制對現代監察制度産生深遠影響,現存北京故宮博物院藏有明代風憲官使用的象牙笏闆等實物佐證。
“風憲官”是中國古代官職名稱,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定義
指負責監察、執行法紀的官吏,主要職責是監督官員行為和維護朝廷綱紀。其名稱中的“風憲”意為“法度與綱紀”,強調其監察職能。
曆史文獻出處
職能與地位
這類官員擁有“風聞奏事”的特權(無需确鑿證據即可彈劾),并參與司法監督、律法宣講等事務,在明代監察制度中占據重要地位。
關聯官職
常與“禦史”職務對應,屬于都察院系統,負責中央到地方的全面監察,類似現代紀檢或司法監督機構。
如需進一步了解明代監察制度的具體運作,可參考《明史》或相關曆史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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