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监察执行法纪的官吏。《明史·刑法志一》:“初詔内外风宪官,以讲读律令一条,考校有司。”《六部成语·吏部》:“风宪官。”注:“风闻奏事执掌法度之官,即御史也。” 章炳麟 《官制索隐》:“今时司法者,有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按察司;行政者,有布政司、知府、知州、知县。此一官而用定名者也。然自其相联相属言之,则前者皆可云风宪官,后者皆可云地方官。”参见“ 风宪 ”。
“風憲官”是中国古代官职名称,具体解释如下:
基本定义
指负责监察、执行法纪的官吏,主要职责是监督官员行为和维护朝廷纲纪。其名称中的“風憲”意为“法度与纲纪”,强调其监察职能。
历史文献出处
职能与地位
这类官员拥有“风闻奏事”的特权(无需确凿证据即可弹劾),并参与司法监督、律法宣讲等事务,在明代监察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
关联官职
常与“御史”职务对应,属于都察院系统,负责中央到地方的全面监察,类似现代纪检或司法监督机构。
如需进一步了解明代监察制度的具体运作,可参考《明史》或相关历史研究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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