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聘的禮物。 金 董解元 《西廂記諸宮調》卷六:“相公的嬌女許我作新郎,這事體你尋思,定物終須要。”
“定物”是漢語中由動詞性語素“定”與名詞性語素“物”構成的複合詞。《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第7版)将其解釋為“經約定或指定的物品”,強調事物在特定條件下的确定性。該詞最早可追溯至宋代契約文書,指雙方商定交付的實物标的。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定”字甲骨文作“宀”下加“正”,本義為居所安定,引申出确定、約定等含義;“物”字從牛從勿,原指雜色牛,後泛指具體事物。二字結合後,“定物”既保留“約定”的動作特征,又具有“實物”的具象指向。
現代漢語中,“定物”常用于法律文書與商業契約,如《民法典》第495條規定的“定作物”即屬此類用法。其核心語義包含三個維度:①經協商确認的标的物;②具有特定質量要求的物品;③作為履約憑證的實體對象。例如古籍《天工開物·陶埏》記載:“凡造杯盤,定樣之後,始稱定物”,生動展現古代手工業中的定物制度。
“定物”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含義,需結合具體用法區分:
成語含義(穩定不變的特性) 根據高權威性來源,“定物”由“定”(穩定)和“物”(事物)組成,指人或事物的本質穩定不變。常用于形容品行堅定或事物特性持久,例如:“他數十年如一日堅守原則,可謂定物不移”。
古漢語中的具體指代(定情/定聘信物) 在古典文獻中,“定物”指男女訂婚的信物,如《董西廂》提及玉鏡台作為定物。元代關漢卿《玉鏡台》第二折亦有類似用法:“将這玉鏡台權為定物”。
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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