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聘的礼物。 金 董解元 《西厢记诸宫调》卷六:“相公的娇女许我作新郎,这事体你寻思,定物终须要。”
“定物”是汉语中由动词性语素“定”与名词性语素“物”构成的复合词。《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第7版)将其解释为“经约定或指定的物品”,强调事物在特定条件下的确定性。该词最早可追溯至宋代契约文书,指双方商定交付的实物标的。
从词源学角度分析,“定”字甲骨文作“宀”下加“正”,本义为居所安定,引申出确定、约定等含义;“物”字从牛从勿,原指杂色牛,后泛指具体事物。二字结合后,“定物”既保留“约定”的动作特征,又具有“实物”的具象指向。
现代汉语中,“定物”常用于法律文书与商业契约,如《民法典》第495条规定的“定作物”即属此类用法。其核心语义包含三个维度:①经协商确认的标的物;②具有特定质量要求的物品;③作为履约凭证的实体对象。例如古籍《天工开物·陶埏》记载:“凡造杯盘,定样之后,始称定物”,生动展现古代手工业中的定物制度。
“定物”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种主要含义,需结合具体用法区分:
成语含义(稳定不变的特性) 根据高权威性来源,“定物”由“定”(稳定)和“物”(事物)组成,指人或事物的本质稳定不变。常用于形容品行坚定或事物特性持久,例如:“他数十年如一日坚守原则,可谓定物不移”。
古汉语中的具体指代(定情/定聘信物) 在古典文献中,“定物”指男女订婚的信物,如《董西厢》提及玉镜台作为定物。元代关汉卿《玉镜台》第二折亦有类似用法:“将这玉镜台权为定物”。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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