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penny]∶按特定的稅制或習慣支付的強征款項
(2) [god's penny;earnest;deposit]∶作為定錢支付的小額金錢,尤其是在敲定一筆買賣或雇傭人時
定錢,訂金。預訂貨物或實行租借等時,先付一部分錢款,稱為“定金”。
定金是合同當事人為确保合同履行,由一方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後、履行前,預先給付另一方當事人的一定數額的貨币或其他替代物。其核心法律特征與含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效力:
“定金”具有法定擔保性質,適用定金罰則;而日常用語中的“訂金”通常視為預付款,若合同未履行可要求退還,無懲罰性效力。司法實踐中明确二者不可混淆。
定金合同為實踐合同,需實際交付才生效。若書面約定定金但未實際支付,則不産生擔保效力(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釋義)。
權威參考來源:
定金是法律規定的擔保方式,指合同當事人為确保債務履行,由一方在合同履行前預先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貨币或替代物。以下從定義、法律特征、注意事項等方面綜合解釋: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通過定金罰則實現擔保功能:若給付方違約則無權索回定金,收受方違約需雙倍返還。其核心作用是督促雙方履行合同義務,保障債權實現。
對比項 | 定金 | 訂金 |
---|---|---|
法律性質 | 法定擔保方式,適用罰則 | 習慣用語,無擔保效力 |
數額限制 | ≤合同标的20% | 無限制 |
違約後果 | 雙倍返還/無權索回 | 僅需退還原額 |
支付時間 | 可在合同訂立前或後 | 通常合同訂立後支付 |
(依據)
如需查看完整法律條文或判例,可參考《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至五百八十八條,或通過司法案例庫進一步了解實際應用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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