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史·王安石傳》:“有少年得鬥鶉,其儕求之不與,恃與之昵輒持去,少年追殺之。 開封 當此人死, 安石 駮曰:‘按律,公取、竊取皆為盜。此不與而彼攜以去,是盜也;追而殺之,是捕盜也,雖死當勿論。’”後将此案稱為“鶉刑”。《京本通俗小說·拗相公》:“文章謾説自天成,曲學偏邪識者輕。強辯鶉刑非正道,誤餐魚餌豈真情。”
"鹑刑"為古代刑罰名稱,現多寫作"椓刑",指古代五刑之一的宮刑。《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毀壞生殖器官的酷刑",該刑罰最早見于周代刑制,主要用于懲治淫亂行為。從字形結構看,"椓"字左部"木"為刑具象征,右部"豖"表豬被閹割之意,二者組合體現刑罰特征。
在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椓刑屬于"大辟"之外的肉刑範疇。《尚書·呂刑》明确記載:"爰始淫為劓、刵、椓、黥",印證其作為正刑的曆史地位。漢代經學家鄭玄注《周禮·秋官》時指出:"椓,破陰之刑",說明其具體執行方式。這種刑罰直至隋代《開皇律》修訂時才正式廢除,存續時間超過千年。
在文化語境中,《說文解字》将"椓"釋為"擊也",引申為刑罰的懲戒功能。班固《白虎通義·五刑》強調其"去人勢"的生理懲戒與道德警示雙重作用。值得注意的是,現代漢語中該詞已完全退出日常使用範疇,僅作為研究古代法制史的術語存在。
(主要參考文獻:《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1992年版,《中國法制史》張晉藩主編,中華書局2020年版,漢典網古代刑法條目)
“鹑刑”是一個源自宋代曆史事件的成語,其含義和背景可通過以下要點解析:
基本詞義
字面指與“鹌鹑”相關的刑罰,但實際含義需結合曆史典故理解。根據《宋史·王安石傳》記載,該詞源于一樁案件:少年因同伴強奪其鬥鹑而追殺對方,開封府判少年死罪,王安石卻以“捕盜”為由主張無罪。此案争議被稱為“鹑刑”。
法律争議核心
王安石認為,根據律法,強行奪取他人財物屬盜竊行為,少年追回財物(鬥鹑)時殺人應視為“捕盜”,不應判死刑。這一觀點體現了宋代法律中對“正當防衛”與“過度執法”的界定争議。
引申含義
後世用“鹑刑”代指對法律條文的嚴苛解釋或争議性判決,也暗含對執法者機械套用律法、忽視具體情境的批評。如《京本通俗小說·拗相公》中“強辯鹑刑非正道”,即借此事諷刺王安石變法中的法理邏輯。
注意點
需區分字面“輕微懲罰”的誤解(如提及)與真實曆史背景。該詞實際與刑罰輕重無直接關聯,更多指向法律解釋的立場分歧。
此詞既是特定曆史案件的代稱,也衍生為對法理争議的隱喻,需結合語境判斷具體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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