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典章律令。《後漢書·儒林傳·宋登》:“ 順帝 以 登 明識禮樂使持節臨太學,奏定典律,轉拜侍中。”
(2).主管音律。《宋書·律曆志上》:“ 靈帝 熹平 六年, 東觀 召典律者太子舍人 張光 等問準意。”
“典律”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詳細解析:
典章律令
指法律條文或規章制度,強調其嚴謹性和不可違背性。例如《後漢書》記載宋登“奏定典律”,即修訂法律條文。現代用法中,該詞可形容法律嚴格執行,如“典律嚴明,不容違抗”。
主管音律
古代亦指管理音樂音律的職責。如《宋書》提到“東觀召典律者張光問準意”,即召集負責音律的官員讨論音高标準。
古代文獻依據
漢代已明确使用“典律”表示法律,如《後漢書》中“奏定典律”;音律相關的用法則多見于史書對樂官職責的描述。
現代語境
當代多用于強調法律權威,如“文學典律”比喻經典規範,或律師事務所在法律實踐中的嚴謹性。
“典律”兼具法律與音律的雙重含義,前者為核心用法,後者為曆史特定場景下的職能描述。其核心特征為“嚴明、不可違背”,適用于法律、文化規範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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