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某些少數民族地區稱為報冤仇而發生的械鬥。《中國歌謠資料·苗歌一》:“月下蹋歌頭上花,插柳避人為愛他。固麥呵交尋常事,我郎不怕打冤家。”原注:“固麥,吃飯;呵交,飲酒。”
打冤家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文化内涵的詞彙,主要指舊時中國某些少數民族地區(如四川、雲南一帶的彜族)因家族或部落間的仇恨而發生的械鬥行為。其核心特征是以血緣宗族為紐帶,通過武力沖突解決積怨,具有鮮明的宗法性和地域性色彩。以下是詳細釋義:
基本定義
“打冤家”指因世仇或新怨引發的家族、部落間有組織的武力對抗。參與者通常為同宗族成員,沖突目的多為複仇、争奪資源或維護家族榮譽,而非領土擴張。
來源:《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
社會背景
這一現象多見于明清至近代的彜族(諾蘇支系)社會。在缺乏中央司法管轄的土司制度下,家族矛盾常通過“德古”(調解人)調解,調解失敗則演變為械鬥,形成循環複仇。
來源:《中國少數民族風俗志》(民族出版社,2006年)
血親複仇性
沖突雙方以父系血緣為紐帶,仇怨代際傳遞,形成“父仇子報”的倫理規則。例如涼山彜諺稱:“不護一穗谷,十穗被割光;不報一個人,全家被殺光。”
來源:《涼山彜家的巨變》(商務印書館,1995年)
儀式化械鬥
械鬥前需經占卜、祭祀,過程中存在約定俗成的規則(如不傷婦孺、停戰協商等),體現原始習慣法的約束力。
來源:《彜族習慣法研究》(雲南大學出版社,2011年)
20世紀50年代後,隨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完善和現代司法體系的建立,“打冤家”逐漸被法律調解取代。例如1956年涼山民主改革後,政府通過“團結愛國公約”徹底廢止了這一習俗。
來源:《當代彜族簡史》(民族出版社,2009年)
作家阿來在小說《塵埃落定》中描繪了藏族土司間的械鬥場景,其模式與“打冤家”高度相似,反映了多民族交界地區的共性社會形态。
來源:阿來《塵埃落定》(人民文學出版社,1998年)
“打冤家”是漢語中的一個詞彙,主要用于描述舊時某些少數民族地區因冤仇引發的械鬥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以上解釋綜合了漢典、查字典等權威來源,以及民俗文獻中的例證。如需更完整信息,可查閱《中國歌謠資料》等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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