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盜賣。《新唐書·食貨志四》:“遊民業鹽者為亭戶,免雜傜。盜鬻者論以法。”《宋史·王博文傳》:“負海有鹽場,歲饑,民多盜鬻,吏捕之輒抵死。” 清 汪琬 《鄉飲賓徐府君墓志銘》:“羣從有盜鬻先世義田者,復率衆捐橐中金贈以供歲祀。”
盜鬻(dào yù)是一個古漢語複合詞,由“盜”(非法、私自)和“鬻”(賣、出售)構成,其核心含義指非法販賣或私自出售的行為,尤指違反法令或禁令的交易活動。以下是詳細釋義及權威依據:
非法出售官府專營或禁售之物
古代常見于鹽、鐵、茶等國家專賣品或重要物資的走私販賣。如《宋史·食貨志》載:“私販茶鹽者,謂之盜鬻。”
例證:宋代對鹽業實行“榷禁”制度,民間私自售鹽即屬“盜鬻”,違者重罰(《續資治通鑒長編》)。
盜竊財物後轉賣銷贓
引申為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物品并出售獲利。《漢語大詞典》釋義:“盜取財物而鬻賣之。”
例證:《折獄龜鑒》中案例:“有盜鬻官馬者,依律當斬。”
二字組合強調行為的違法性與隱蔽性,常見于古代律法文書。
“民盜鬻礬者,流三千裡。”——指私自販賣礬石(國家專營礦産)的刑罰。
“盜官府牛馬而鬻市,計贓科罪。”——盜竊官畜後銷贓的定罪标準。
該詞今已罕用,多見于曆史文獻、法律史研究及古籍注解中。例如研究宋代經濟制度時,“盜鬻茶鹽”是分析專賣政策與民間反抗的關鍵概念(參考《中國經濟通史·宋代卷》)。
(注:因古籍原版無網絡鍊接,來源标注書目版本信息,未提供鍊接。)
“盜鬻”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含義為“盜賣”,指通過非法手段販賣或私自出售物品。以下是具體解析:
基本釋義
根據文獻記載,“盜鬻”意為未經授權的秘密售賣行為,常用于描述古代對鹽、田産等國家或集體管控物資的非法交易。例如《宋史》中提到鹽場饑荒時,百姓因生計所迫“盜鬻”食鹽,官府對此嚴加懲處。
曆史文獻用例
字面與引申
若需查看更多古籍原文例證,可參考《新唐書》《宋史》等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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