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行為放蕩,不守禮法。檢、閑,指規矩、法制。 清 馮桂芬 《上海果育堂記》:“飢寒之不免,理義之不知,而蕩檢踰閑之事作。” 徐念慈 《餘之小說觀》:“艷情諸書,又于道德相維繫,不執於正,則……蕩檢踰閑,喪廉失恥。” ********* 《民彜與政治》:“苟不故為人為之矯制,俾民庶之臨事禦物……而軌納于正理,決無蕩檢逾閑之虞也。”亦作“ 蕩檢踰閒 ”。《兒女英雄傳》第二七回:“把他逼得房幃以内,生趣毫無,荊棘滿眼,就不免在外眠花宿柳,蕩檢踰閒。”
見“ 蕩檢踰閑 ”。
“蕩檢踰閑”是漢語成語,規範寫法為“蕩檢逾閑”,其中“蕩”意為敗壞、破壞,“檢”指禮法約束,“逾”表示超越,“閑”即界限。該詞整體形容行為放縱、不守禮法規範的狀态,多用于批判道德失範或法紀逾越的社會現象。
從詞源學角度考察,該成語可追溯至清代文獻。王韬在《淞隱漫錄》卷十二中記載:“蕩檢逾閑,王法不容暫寬”,此處用以強調禮法制度對逾矩行為的約束性。近現代學者章炳麟在《革命道德說》中進一步闡釋:“若曰‘雖多蕩檢逾閑,而急功好名’,然則必不率實爲之而後可”,揭示了該詞在道德評判中的警示作用。
在語義系統内,“蕩檢逾閑”與“放蕩不羁”“逾閑蕩檢”構成近義關系,均指向突破社會規範的行為模式。《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第7卷第1432頁将其列為典型貶義成語,常用于法律文書、道德評議等嚴肅語境。現代漢語中該詞使用頻率較低,主要見于曆史文獻研究及特定文化評論領域。
“蕩檢踰閑”是一個漢語成語,拼音為dàng jiǎn yú xián,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如下:
指行為放蕩,不守禮法,形容人輕浮、缺乏責任感,常逾越規矩或道德約束。
該成語多見于清代文獻,例如:
多用于批評某人生活态度不端、行為越軌,如不務正業、放縱欲望等。近義詞包括“放蕩不羁”“逾閑蕩檢”。
部分文獻中亦寫作“蕩檢踰閒”(“閒”為“閑”的異體字),含義相同。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或例句,可參考《漢語大詞典》或相關成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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