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以不正當手段列名其中。 唐 司空圖 《故鹽州防禦使王縱追述碑》:“剗煩荷于積弊,罷浮惰于竄名。”《新唐書·段秀實傳》:“ 邠 人之嗜惡者,納賄竄名伍中,因肆志,吏不得問。” 宋 周密 《齊東野語·誅韓本末》:“會上登極,竄名藩邸,用隨龍恩得官,驟至貴顯。”《明史·程啟充傳》:“賄求掾吏,洗補文冊,是謂竄名。”
"竄名"是由"竄"與"名"構成的複合詞,在古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含義。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該詞指"混入名籍"或"冒名頂替"的行為,尤指通過不正當手段将姓名混入官方檔案或名冊。如唐代柳宗元《段太尉逸事狀》記載:"邠人偷嗜暴惡者,卒以貨竄名軍伍中",生動描繪了市井惡徒通過行賄混入軍隊編制的史實。
在古籍中該詞多用于描述兩類情形:
現代法律體系延續了這一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的"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即包含"竄名"行為的現代法律規制。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将其釋為"非法冒用他人名義",與"冒名""頂替"構成近義詞組。
相關詞組包括:
【參考來源】
“竄名”是一個漢語詞彙,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解釋,具體如下:
這一含義源于古代文獻,指通過賄賂、欺詐等手段将名字非法添加到名冊或名單中,以達到逃避責任或獲取利益的目的。例如:
部分現代詞典提到,“竄名”也可表示因名聲擴大而受到歡迎。但這種用法缺乏明确的曆史文獻例證,可能是基于“竄”字“傳播、擴散”的引申義。
“竄”字本身有“篡改、非法獲取”的含義(如“竄改”),因此在“竄名”中更傾向于負面用法。使用時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其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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