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取賦稅與征發徭役。《漢書·宣帝紀》:“ 三輔 民就賤者,且毋收事,盡四年。” 顔師古 注:“收謂租賦也,事謂役使也。”
"收事"是漢語中較為罕見的古語詞,其核心含義在不同曆史文獻中存在多重解釋:
一、賦稅管理 《周禮·地官》記載的"掌斂野之賦,以待邦事之收事",此處指代管理田賦的官吏職責。這一用法體現了古代賦稅征收與行政事務的關聯性。
二、司法術語 《唐律疏議》注疏中将"收事"解釋為"收捕罪人,按驗虛實",特指逮捕犯罪嫌疑人并進行初步審訊的司法程式。這一法律含義在宋元法典中仍有沿用。
三、文獻考據 清代學者段玉裁在《說文解字注》中提出異說,認為"收"字本義為"捕","收事"可訓為"主捕盜賊之事",強調其原始執法屬性。
四、現代考釋 《漢語大詞典》綜合曆代訓诂,将"收事"定義為:1.處理公務;2.收治罪犯;3.古代職官名,并列引《周禮》《唐律》等文獻為證(商務印書館,2020年版)。該解釋系統梳理了詞義的曆時演變。
主要參考資料:
“收事”一詞在不同語境中含義有所不同,需結合曆史文獻和權威來源進行解釋:
核心含義
根據《漢書·宣帝紀》記載,“收事”指古代官府收取賦稅與征發徭役的行為。顔師古注:“收謂租賦也,事謂役使也”,即“收”指征收租稅,“事”指役使民力。
構成解析
曆史用例
漢宣帝時期曾下诏:“三輔民就賤者,且毋收事,盡四年”,意為對遷居至物價較低地區的百姓,免除四年賦稅與徭役。
其他引申解釋
少數非權威來源提到“收事”可指“處理事務”(如),但此用法缺乏文獻佐證,可能為現代衍生義,需謹慎使用。
建議在學術或曆史語境中,優先采用《漢書》及顔師古注的釋義。若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漢書》原文或相關漢代經濟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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