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以不正当手段列名其中。 唐 司空图 《故盐州防御使王纵追述碑》:“剗烦荷于积弊,罢浮惰于窜名。”《新唐书·段秀实传》:“ 邠 人之嗜恶者,纳贿窜名伍中,因肆志,吏不得问。” 宋 周密 《齐东野语·诛韩本末》:“会上登极,窜名藩邸,用随龙恩得官,骤至贵显。”《明史·程启充传》:“贿求掾吏,洗补文册,是谓窜名。”
"窜名"是由"窜"与"名"构成的复合词,在古汉语中具有特定法律含义。根据《汉语大词典》释义,该词指"混入名籍"或"冒名顶替"的行为,尤指通过不正当手段将姓名混入官方档案或名册。如唐代柳宗元《段太尉逸事状》记载:"邠人偷嗜暴恶者,卒以货窜名军伍中",生动描绘了市井恶徒通过行贿混入军队编制的史实。
在古籍中该词多用于描述两类情形:
现代法律体系延续了这一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即包含"窜名"行为的现代法律规制。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将其释为"非法冒用他人名义",与"冒名""顶替"构成近义词组。
相关词组包括:
【参考来源】
“窜名”是一个汉语词汇,在不同语境中有两种主要解释,具体如下:
这一含义源于古代文献,指通过贿赂、欺诈等手段将名字非法添加到名册或名单中,以达到逃避责任或获取利益的目的。例如:
部分现代词典提到,“窜名”也可表示因名声扩大而受到欢迎。但这种用法缺乏明确的历史文献例证,可能是基于“窜”字“传播、扩散”的引申义。
“窜”字本身有“篡改、非法获取”的含义(如“窜改”),因此在“窜名”中更倾向于负面用法。使用时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其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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