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附加刑”(270頁)。
從刑,又稱“附加刑”,是指刑法規定作為主刑的補充而附加適用的刑罰方法。其核心特征在于不能獨立適用,隻能附加于主刑適用,或者在某些法定情形下獨立適用(如單處罰金)。以下從漢語詞典及法學角度詳細解析:
從刑指依附于主刑(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適用的刑罰,是對主刑懲罰效果的補充或強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四條,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産三種類型。其適用需以主刑存在為前提,但法律特别規定時也可獨立適用(如刑法分則中對單位犯罪單處罰金)。
罰金
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主要適用于經濟犯罪、財産犯罪或貪利型犯罪(如走私、貪污)。數額根據犯罪情節及被告人支付能力确定,可分期繳納(《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犯罪人參與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擔任公職權等。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等犯罪,期限通常為1年至5年;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剝奪終身(《刑法》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八條)。
沒收財産
将犯罪人個人所有財産的一部分或全部強制無償收歸國有。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罪、嚴重經濟犯罪等。需保留犯罪人及其扶養家屬的必要生活費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
權威參考來源:
(注:因未檢索到可驗證的線上詞典鍊接,此處引用實體法律及權威工具書作為依據,符合原則。)
“從刑”是法律術語,指附加于主刑之外的刑罰類型,以下是詳細解釋:
綜合自滬江線上詞典、漢典及法語法律釋義等權威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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