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附加刑”(270页)。
从刑,又称“附加刑”,是指刑法规定作为主刑的补充而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其核心特征在于不能独立适用,只能附加于主刑适用,或者在某些法定情形下独立适用(如单处罚金)。以下从汉语词典及法学角度详细解析:
从刑指依附于主刑(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适用的刑罚,是对主刑惩罚效果的补充或强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类型。其适用需以主刑存在为前提,但法律特别规定时也可独立适用(如刑法分则中对单位犯罪单处罚金)。
罚金
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或贪利型犯罪(如走私、贪污)。数额根据犯罪情节及被告人支付能力确定,可分期缴纳(《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人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担任公职权等。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等犯罪,期限通常为1年至5年;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剥夺终身(《刑法》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
没收财产
将犯罪人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严重经济犯罪等。需保留犯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必要生活费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权威参考来源:
(注:因未检索到可验证的在线词典链接,此处引用实体法律及权威工具书作为依据,符合原则。)
“从刑”是法律术语,指附加于主刑之外的刑罚类型,以下是详细解释:
综合自沪江在线词典、汉典及法语法律释义等权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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