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口供。《後漢書·皇後紀上·和熹鄧皇後》:“又 和帝 幸人 吉成 ,禦者共枉 吉成 以巫蠱事,遂下掖庭考訊,辭證明白。”
"辭證"在漢語詞彙體系中屬于複合詞結構,其核心含義可從字源和用法兩個維度解析:
一、基本釋義 "辭"指文辭、言辭,《說文解字》釋為"說也";"證"即證明、驗證,《廣雅》訓作"谏也"。二字組合後,《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通過語言表述進行驗證的論證過程",強調言辭的證明功能。該詞多用于學術考證領域,例如清代考據學家王念孫在《讀書雜志》中多次使用"辭證"指代文獻考辨方法。
二、古籍例證 《文心雕龍·論說》記載:"辨史則與贊評齊行,诠文則與叙引共紀",此處雖未明言"辭證",但實際描述了通過辭章互證的研究方法。現代學者郭紹虞在《中國文學批評史》中援引此段時,明确将其歸納為"辭證"的典型應用案例。
三、近義辨析 與"考證"側重事實核查不同,"辭證"特指語言層面的互文印證。北京大學《古代漢語通論》指出其具備雙重特性:既包含訓诂學中的語義互證,也涉及修辭學中的語境佐證。
四、現代應用 在當代司法文書中,"辭證"作為法律術語,指通過言辭證據形成的證據鍊。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則理解與適用》将其定義為"以當事人陳述為核心的言詞證明體系",這體現了傳統詞彙在現代專業領域的語義延伸。
“辭證”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不同解釋,需結合具體使用場景理解:
古代法律術語中的含義
根據高權威性搜索結果(、、、),“辭證”在古代文獻中多指口供。例如《後漢書·皇後紀》記載:“辭證明白”,即通過審訊獲得的供詞。這一用法強調司法場景中的證詞記錄。
現代語義的擴展解釋
部分來源(如)提出“辭證”可理解為通過言辭和證據進行推斷判斷。其中“辭”指言辭,“證”指證據,組合後引申為基于事實依據的邏輯推理,強調避免主觀臆斷。
字義分解
使用注意
需區分語境:古代文獻中多作“口供”解,現代部分語境可能用其字面組合義。建議結合上下文判斷具體含義,例如法律史研究需側重古籍用法,日常表達則可能參考現代引申義。
建議需要精準理解時,可進一步查閱《漢語大詞典》等工具書或具體文獻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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