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nspicuous] 〈方〉∶礙眼,看不順
(1).目光所及。 元 吳萊 《夕乘月渡荊門閘》詩:“初更渡 荊門 ,觸眼舟楫亂。” 清 陳維崧 《倒犯·秋日雲臣齋頭同大士展故友蔣瞻武遺墨感賦》詞:“觸眼見,官奴數行。《韭花》遺蹟,零紈碎墨,秋光映碧。”
(2).顯眼;引人注目。《兒女英雄傳》第九回:“這三千金,通共也不過二百來斤,怕帶不了去;但是東西狼犺,路上走着,也未免觸眼。”
(3).看不順眼。《蕩寇志》第一○四回:“ 蔡京 又説:‘總為 郭盛 一案,提動天怒,所以我們這邊十分觸眼,轉顯得 陳希真 那邊十分湊趣。’”
觸眼是一個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構詞法和實際用法兩個層面解析。從詞素構成看,“觸”指接觸、碰撞,“眼”指視覺器官,組合後字面義為“刺激視覺的接觸感”。在《現代漢語規範詞典》中,觸眼被定義為“事物形态或色彩對比強烈,引起視覺不適的現象”。
實際運用中該詞存在兩重引申義:其一指具體視覺沖擊,如《漢語大詞典》引證宋代文獻“丹楹刻桷,觸眼皆朱”,形容建築色彩的強烈視覺刺激;其二用于抽象語境,如《當代漢語詞典》收錄的“這些标語觸眼得很,讓人無法忽視”,表達事物因突兀性引發心理層面的不悅感。
在語法功能上,觸眼主要作謂語和定語。作謂語時多帶程度補語,如“廣告牌紅得觸眼”;作定語時需加結構助詞,如“觸眼的塗鴉破壞了牆面美感”。該詞的貶義色彩在《新華成語詞典》中被特别标注,提示使用者需注意語境適配性。
“觸眼”是一個漢語詞彙,在不同語境中有多層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目光所及
指視線所接觸到的事物,強調視覺的直接感知。
例句:
顯眼、引人注目
形容事物明顯突出,容易引起注意。
例句:
看不順眼
方言中表示對某事物感到礙眼或反感。
例句:
如需更多例句或古籍出處,可參考漢典、滬江詞典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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