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ave;domestic servant] 封建主家裡的奴隸
私家的奴仆。《漢書·高帝紀下》:“郎中 田叔 、 孟舒 等十人自髠鉗為 王 家奴,從王就獄。” 宋 陸遊 《老學庵筆記》卷一:“ 方臘 破 錢塘 時,朔日,太守客次有服金帶者數十人,皆 朱勔 家奴也。”《明史·郭英傳》:“禦史 裴承祖 劾 英 私養家奴百五十餘人,又擅殺男女五人。” 老舍 《駱駝祥子》五:“ 楊 宅用人,向來是三五天一換的,先生與太太們總以為仆人就是家奴,非把窮人的命要了,不足以對得起那點工錢。”
家奴,指在封建社會中隸屬于某個家庭或家族,為主人提供勞役服務且無人身自由的依附人口。其核心特征在于對特定主家的強烈人身依附關系。以下從詞典釋義、曆史背景及法律地位三方面詳細解析:
《漢語大詞典》
定義為:"私家擁有的奴仆。舊時賣身給主家,為主人服役的人。" 強調其私有屬性與人身依附本質。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解釋為:"舊時屬于主人家的奴隸。" 突出其作為"財産"的社會屬性。
《辭海》(第七版)
補充說明:"中國古代社會中對主人有嚴格人身隸屬關系的仆役,其子孫世代為奴。" 指明身份世襲的殘酷性。
來源與身份
家奴主要通過買賣、賞賜、罪沒或世代繼承等途徑獲得,如清代"包衣"即為滿洲貴族家奴。其姓名、婚配、生死均受主家控制,法律地位等同牲畜財産。
與"佃農""雇工"的區别
不同于租種土地的佃農或自由受雇的短工,家奴完全喪失人身自由,如《唐律疏議》規定:"奴婢賤人,律比畜産",其生命權亦不受同等保護。
清代法典
《大清律例·戶律》明确家奴告主需受杖刑,而主人殺奴僅罰銀,體現極端不平等。
民國廢除
1910年《大清現行刑律》首次廢除奴隸身份,1930年《中華民國民法》徹底禁止人口買賣,家奴制度在法律上終結。
古典文學中家奴常作為社會批判的載體,如《紅樓夢》中襲人、晴雯等角色,既展現家族興衰,亦折射底層命運。曹雪芹通過"賈府"家奴群像,揭示封建制度的壓迫本質。
“家奴”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私家奴仆
指封建社會中的私人奴隸或仆役,依附于主人家庭,沒有人身自由,可被買賣或處置。例如《漢書》記載“自髠鉗為王家奴”,以及《明史》提到“私養家奴百五十餘人”,均指此類身份。
社會地位
家奴屬于主人的私有財産,需絕對服從,常見于古代貴族或官僚家庭,如《三國演義》中董卓欲将侍妾“下賜家奴”的描述。
貶義成語
明代起,“家奴”被引申為貶義詞,比喻為私利出賣國家或集體的人。例如“紅陽侯王立為言誤朝”的典故,批判其背棄公義。現代多用于譴責背叛行為,如“三姓家奴”形容反複無常者。
文化典故
“三姓家奴”特指呂布,因其先後認丁原、董卓為義父,姓氏反複變更,成為缺乏忠誠的典型象征。
古籍記載
宋代陸遊《老學庵筆記》提到朱勔的家奴“服金帶者數十人”,反映家奴可能因主人權勢而顯赫,但仍為奴籍。
現代造句
如“家奴行為可恥”,用于批判個人主義至上者。
“家奴”本義為封建社會的私家奴仆,後衍生為對背叛者的貶稱,需結合語境理解。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書》《明史》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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